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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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上篇介紹了發生在1980年代初的民族政策調整。對此大陸以前評價基本是肯定的,但近年隨着疆藏問題公開化、激烈化,否定評價逐漸佔據主導。這種看法無疑是片面的。當時民族政策調整是中共對自己過去錯誤的自我糾錯,是對被傷害的少數民族情感的療傷、彌補,是執政黨和國家對少數民族的善意表現。不僅如此,它還應是中共執政以來唯一一次試圖在民族區域地區,建立真正意義上全面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動推進。
少數民族高層積極爭取
這一推進與一些在過往政治運動中受迫害的中共黨內少數民族高層人士的積極推進密切相關。如西藏的平措汪杰,早在1979年與西藏流亡政府代表團見面時,就闡述了民族平等及少數民族在中國的地位等問題。1980年下半年,他還利用憲法修訂討論的機遇,提出較為系統的有關民族自治制度的憲法修改意見,其中包括:一、建議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實行自治的民族為主體,行使民族自治自主權,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二、改變現行的對一個民族分而治之政策,盡量將同一民族人口合併成一個大政治單位(這一點顯然與「大藏區」的訴求相呼應);三、國家軍隊不再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治安任務,相關事務應交由自治地方的民族治安部隊擔任(《一位藏族革命家:巴塘人平措汪杰的時代和政治生涯》)。
烏蘭夫也在1981年7月14《人民日報》上發表〈民族區域自治的光輝歷程〉一文,指出要想正確落實好黨的民族政策,就必須解決好「民族化」和「自治權」這兩個基本問題。這與他幾十年前的表現相差甚遠。1940年代中後期,中共正是借助烏蘭夫的幫助,解決了當時內蒙多宗獨立自治運動;1950年代初他也堅決站在國家一邊,批評強調堅持蒙古人特性、主張民族本位性觀點。
允西藏有權不跟中央政策
雖平措汪杰等人觀點,在中共內部遭到很大反對,卻得到以胡耀邦為代表的中共最高層支持。這當然不是胡耀邦個人行為,也不只是停留於觀念層面的構想,而是具有系統性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全方位的自治制度建設的實際推進。如1980年3月召開的西藏工作會議,「除實現西藏政務機關的」民族化外,「還給了西藏自治區自主權,即有權不執行或變通執行不符合西藏實際情况的中央政府政策,勾勒出了一個類似聯邦制的自治區──中央關係」架構(《新疆的政治力學與中共的民族政策》)。同年7月召開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更進一步向全面民族自治方向推進。
放權地方 減少漢族幹部
1980年11月新疆自治區黨委召開「三級幹部會議」,會上強調要積極落實《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討論新疆工作問題的紀要》,在自治區各級黨政機構中,要按照當地民族人口的比例來配備幹部隊伍。當時新疆的漢族人口統計數大約在40%,這也就意味各級少數民族幹部至少應佔60%左右(網上有文章說,當時甚至提出要將漢族幹部比例降到10%以下)。為落實這一政策改變漢族幹部佔絕對多數情况,當時特別提出,要對在職的漢族幹部採取調整減員措施,或退休、離休,或當顧問,或有計劃內調(《新疆歷史研究論文選編》)。不僅如此,據說1980年中央的46號文件提出,在疆藏地區,中央只保留外交、國防和部分內政否決權,其他所有權力都歸民族區域所有(《一位藏族革命家:巴塘人平措汪杰的時代和政治生涯》)。
而相關的自治制度的推進,不僅表現在政治權力的民族配置上,且還包括經濟、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如當時在高考錄取比例上就規定,新疆地區少數民族高考錄取率要達到60%……
(新疆的國家、宗教、維吾爾民族意識博弈史系列之七)
作者簡介﹕廣州暨南大學教授
少數民族高層積極爭取
這一推進與一些在過往政治運動中受迫害的中共黨內少數民族高層人士的積極推進密切相關。如西藏的平措汪杰,早在1979年與西藏流亡政府代表團見面時,就闡述了民族平等及少數民族在中國的地位等問題。1980年下半年,他還利用憲法修訂討論的機遇,提出較為系統的有關民族自治制度的憲法修改意見,其中包括:一、建議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實行自治的民族為主體,行使民族自治自主權,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二、改變現行的對一個民族分而治之政策,盡量將同一民族人口合併成一個大政治單位(這一點顯然與「大藏區」的訴求相呼應);三、國家軍隊不再擔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治安任務,相關事務應交由自治地方的民族治安部隊擔任(《一位藏族革命家:巴塘人平措汪杰的時代和政治生涯》)。
烏蘭夫也在1981年7月14《人民日報》上發表〈民族區域自治的光輝歷程〉一文,指出要想正確落實好黨的民族政策,就必須解決好「民族化」和「自治權」這兩個基本問題。這與他幾十年前的表現相差甚遠。1940年代中後期,中共正是借助烏蘭夫的幫助,解決了當時內蒙多宗獨立自治運動;1950年代初他也堅決站在國家一邊,批評強調堅持蒙古人特性、主張民族本位性觀點。
允西藏有權不跟中央政策
雖平措汪杰等人觀點,在中共內部遭到很大反對,卻得到以胡耀邦為代表的中共最高層支持。這當然不是胡耀邦個人行為,也不只是停留於觀念層面的構想,而是具有系統性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全方位的自治制度建設的實際推進。如1980年3月召開的西藏工作會議,「除實現西藏政務機關的」民族化外,「還給了西藏自治區自主權,即有權不執行或變通執行不符合西藏實際情况的中央政府政策,勾勒出了一個類似聯邦制的自治區──中央關係」架構(《新疆的政治力學與中共的民族政策》)。同年7月召開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更進一步向全面民族自治方向推進。
放權地方 減少漢族幹部
1980年11月新疆自治區黨委召開「三級幹部會議」,會上強調要積極落實《中共中央書記處會議討論新疆工作問題的紀要》,在自治區各級黨政機構中,要按照當地民族人口的比例來配備幹部隊伍。當時新疆的漢族人口統計數大約在40%,這也就意味各級少數民族幹部至少應佔60%左右(網上有文章說,當時甚至提出要將漢族幹部比例降到10%以下)。為落實這一政策改變漢族幹部佔絕對多數情况,當時特別提出,要對在職的漢族幹部採取調整減員措施,或退休、離休,或當顧問,或有計劃內調(《新疆歷史研究論文選編》)。不僅如此,據說1980年中央的46號文件提出,在疆藏地區,中央只保留外交、國防和部分內政否決權,其他所有權力都歸民族區域所有(《一位藏族革命家:巴塘人平措汪杰的時代和政治生涯》)。
而相關的自治制度的推進,不僅表現在政治權力的民族配置上,且還包括經濟、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如當時在高考錄取比例上就規定,新疆地區少數民族高考錄取率要達到60%……
(新疆的國家、宗教、維吾爾民族意識博弈史系列之七)
作者簡介﹕廣州暨南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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