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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中國證監會昨日就滬港通發出第《101號令》,規定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或經紀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的訂單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就滬港通買賣的股票,繞道證券交易所提供轉讓服務(即場外對盤)。
港投資者須在中央結算公司登記
中證監的《101號令》進一步表示,內地投資者經港股通買入股票,應當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公司(下稱中登)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中登經過內地證券行事先徵求內地投資者的意見,再以自己名義通過中央結算行使在上市公司的權利。
中登出具的股票持有紀錄,則為港股投資者持有股票的合法證明,而不能夠提取實物股票。
反之,香港投資者經滬港通買入股票後,則要登記在中央結算名下,並且按例在買賣股票時達到信息要求時,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在單個境外投資者在內地的股票投資,則與較早前公佈未有太大分別,主要對在單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能夠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30%。但是境外投資者依法進行戰略投資的,則不受此限。
證券交易所、證券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亦要按規定保存履行職責時所產生的各類文件不少於20年。
港投資者須在中央結算公司登記
中證監的《101號令》進一步表示,內地投資者經港股通買入股票,應當記錄在中國證券登記公司(下稱中登)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中央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中登經過內地證券行事先徵求內地投資者的意見,再以自己名義通過中央結算行使在上市公司的權利。
中登出具的股票持有紀錄,則為港股投資者持有股票的合法證明,而不能夠提取實物股票。
反之,香港投資者經滬港通買入股票後,則要登記在中央結算名下,並且按例在買賣股票時達到信息要求時,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在單個境外投資者在內地的股票投資,則與較早前公佈未有太大分別,主要對在單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能夠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上市公司股份總數30%。但是境外投資者依法進行戰略投資的,則不受此限。
證券交易所、證券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亦要按規定保存履行職責時所產生的各類文件不少於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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