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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知藏真槍 收包裹或涉罪長青網文章

2014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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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6月12日 06:35
2014年06月1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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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師梁永鏗表示,本港對有關槍械物品的管制非常嚴謹,昨日海關聯同警方破獲的郵寄真槍案件中,被捕槍主、店舖負責人及職員,均可能涉嫌觸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名;其中槍主肯定難以脫罪,至於涉案店舖職員及負責人,則要視乎是否知道郵寄包裹是真槍。


根據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內第13條「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規定,任何人持有槍械或彈藥,但沒有持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4年。


根據海關資料,凡屬香港法例第60章附屬法例《進出口(戰略物品)規例》附表所載軍需物品清單內列出的軍火及彈藥,均須受工業貿易署簽證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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