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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把法官和司法人員納入為「治港者」行列,大律師公會(下稱公會)回應直指為錯誤,認為會使人誤以為香港的法院是政府機器的一部分,與政府互相配合,公會說香港實際情况並非如此。司法獨立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穩定繁榮的基石,白皮書有關論述,客觀上起着衝擊香港法院憲制角色的效果,公會的回應及時而必要,當局必須澄清,使港人和國際社會知道司法獨立不會受到侵損。
法官成為「治港者」
公會指損害司法獨立
白皮書的論述,把法官和司法人員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相提並論,統稱為「治港者」,這個提法,顯示中央對行政團隊成員、立法機關成員的政治要求,適用於司法團隊成員,包括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白皮書更表明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
這類政治要求對於行政團隊、立法機關成員,與其角色職能並無矛盾,他們會否遵行是另一個問題。法官的角色職能則不同。回歸之後,香港仍然沿用的普通法制度,無論是成文法和憲法都歷經解讀和詮釋,形成一套完備和源遠流長的法律詮釋原則,歷來法官按這些原則,在公開和透明的司法環境下審理案件,考慮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論點、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
按白皮書的論述,法官審理案件,需按「正確」理解的基本法,考慮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這些元素若在審理過程中已經呈現,法官當然要與論點、事實和證據一併考慮,若在審理以外,要求法官因應和考慮這些元素,則案件裁決的公正性就會受到質疑。另外,何謂「正確理解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正常程序釋法,有法律效力,法官當然要遵照處理,但是,正如公會的回應,法官「不應也不會從其他境內或境外的政府官員、學者或其他任何人學習、理解或領取他們對基本法『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這個說法擲地有聲。
近年、特別是政改爭議之後,包括內地官員、學者,還有本地一些官員,經常口口聲聲說基本法應該如此這般,一副釋法權威模樣,即使他們的說法所謂依法有據,僅屬一家之言,現實上往往都是言人人殊。若硬稱官員學者的說法就是「正確」理解基本法,法官要據此判案,這是對普通法制度的顛覆,衝擊司法獨立。
公會指白皮書另一個謬誤,是把法官和司法人員納入管治團隊。2008年,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來港訪問,其間曾與特區一眾高層會面,包括時任特首曾蔭權、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習近平講話要求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他的說法引起法律界及政界嘩然,認為習近平要司法機關支持行政機關,等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當時公會發表聲明,強調《基本法》規定香港必須保持司法獨立於行政、立法架構外, 更不能被看成是政府管治團隊一部分,因為只有司法真正獨立,才可確保政府守法,以及確保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符合基本法及特區政府承諾遵守的國際公約。
當時大律師公會主席是現任律政司長袁國強,6年之後,今時今日的袁國強說,「當時我們的重點是,法官不應被視為行政機關一部分,這觀點是沒錯的,現在我們也是這樣說,而白皮書內說的是政治體制……治港主體是一個比較廣義的含義。試問我們香港沒有司法,那如何執法?沒有執法,我們如何去管治一個地方呢?所以兩者是沒有衝突的。」袁國強有沒有自我否定,相信市民自有判斷。
今次,公會的回應指出把法官和司法人員視為「治港者」,是錯誤定性,認為會對市民、內地人民和國際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令人誤以為法院是政府機器的一部分,並且「同聲同氣」,互相配合。若按白皮書的論述,法官和司法人員要做到對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的同樣要求,則法院為政府、政治服務,淪為政治工具,就是合理推論。因此,法官和司法人員不應該被看作是管治團隊或「治港者」的一部分,是法律界、相信也是社會上的廣泛共識。
「噪音」對法官施壓
須時刻警惕捍衛法治
大律師公會的回應得到廣泛迴響,是因為港人知道法官獨立、司法獨立對香港的重要。較早前,親北京陣營曾經泛起一陣討論,就一些案件的裁決,認為法庭被利用來拖累政府施政,特別是對一些外籍法官的表現不以為然,甚至有人提議要把他們剔出法官隊伍,云云。這類「噪音」,被解讀為向法官施壓,事態雖然未擴大化,而白皮書有關的論述,並無迹象顯示呼應剔除外籍法官之議,不過,在對港政策全面收緊之下,如何確保法官不受滋擾,仍然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由港英管治開始,香港享有較充分自由和法治,在缺乏民主制度之下,法院被認為是保障香港的唯一憲政機制,回歸之後,由於中國並無民主傳統,法院這個作用就更為突顯,若司法獨立不保,法院淪為政治工具,法官為政治服務,香港的狀况會難以想像。因此,在未實現普選民主之前,港人須時刻警惕,絕對不容許自由法治稍有倒退。白皮書揭示中央對香港事務的思維,折射出保自由、保法治的現實意義。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法官成為「治港者」
公會指損害司法獨立
白皮書的論述,把法官和司法人員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相提並論,統稱為「治港者」,這個提法,顯示中央對行政團隊成員、立法機關成員的政治要求,適用於司法團隊成員,包括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白皮書更表明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
這類政治要求對於行政團隊、立法機關成員,與其角色職能並無矛盾,他們會否遵行是另一個問題。法官的角色職能則不同。回歸之後,香港仍然沿用的普通法制度,無論是成文法和憲法都歷經解讀和詮釋,形成一套完備和源遠流長的法律詮釋原則,歷來法官按這些原則,在公開和透明的司法環境下審理案件,考慮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論點、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
按白皮書的論述,法官審理案件,需按「正確」理解的基本法,考慮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等,這些元素若在審理過程中已經呈現,法官當然要與論點、事實和證據一併考慮,若在審理以外,要求法官因應和考慮這些元素,則案件裁決的公正性就會受到質疑。另外,何謂「正確理解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正常程序釋法,有法律效力,法官當然要遵照處理,但是,正如公會的回應,法官「不應也不會從其他境內或境外的政府官員、學者或其他任何人學習、理解或領取他們對基本法『一錘定音式的最終解讀』」。這個說法擲地有聲。
近年、特別是政改爭議之後,包括內地官員、學者,還有本地一些官員,經常口口聲聲說基本法應該如此這般,一副釋法權威模樣,即使他們的說法所謂依法有據,僅屬一家之言,現實上往往都是言人人殊。若硬稱官員學者的說法就是「正確」理解基本法,法官要據此判案,這是對普通法制度的顛覆,衝擊司法獨立。
公會指白皮書另一個謬誤,是把法官和司法人員納入管治團隊。2008年,時任國家副主席習近平來港訪問,其間曾與特區一眾高層會面,包括時任特首曾蔭權、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等,習近平講話要求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他的說法引起法律界及政界嘩然,認為習近平要司法機關支持行政機關,等同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當時公會發表聲明,強調《基本法》規定香港必須保持司法獨立於行政、立法架構外, 更不能被看成是政府管治團隊一部分,因為只有司法真正獨立,才可確保政府守法,以及確保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符合基本法及特區政府承諾遵守的國際公約。
當時大律師公會主席是現任律政司長袁國強,6年之後,今時今日的袁國強說,「當時我們的重點是,法官不應被視為行政機關一部分,這觀點是沒錯的,現在我們也是這樣說,而白皮書內說的是政治體制……治港主體是一個比較廣義的含義。試問我們香港沒有司法,那如何執法?沒有執法,我們如何去管治一個地方呢?所以兩者是沒有衝突的。」袁國強有沒有自我否定,相信市民自有判斷。
今次,公會的回應指出把法官和司法人員視為「治港者」,是錯誤定性,認為會對市民、內地人民和國際社會發出錯誤信息,令人誤以為法院是政府機器的一部分,並且「同聲同氣」,互相配合。若按白皮書的論述,法官和司法人員要做到對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的同樣要求,則法院為政府、政治服務,淪為政治工具,就是合理推論。因此,法官和司法人員不應該被看作是管治團隊或「治港者」的一部分,是法律界、相信也是社會上的廣泛共識。
「噪音」對法官施壓
須時刻警惕捍衛法治
大律師公會的回應得到廣泛迴響,是因為港人知道法官獨立、司法獨立對香港的重要。較早前,親北京陣營曾經泛起一陣討論,就一些案件的裁決,認為法庭被利用來拖累政府施政,特別是對一些外籍法官的表現不以為然,甚至有人提議要把他們剔出法官隊伍,云云。這類「噪音」,被解讀為向法官施壓,事態雖然未擴大化,而白皮書有關的論述,並無迹象顯示呼應剔除外籍法官之議,不過,在對港政策全面收緊之下,如何確保法官不受滋擾,仍然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由港英管治開始,香港享有較充分自由和法治,在缺乏民主制度之下,法院被認為是保障香港的唯一憲政機制,回歸之後,由於中國並無民主傳統,法院這個作用就更為突顯,若司法獨立不保,法院淪為政治工具,法官為政治服務,香港的狀况會難以想像。因此,在未實現普選民主之前,港人須時刻警惕,絕對不容許自由法治稍有倒退。白皮書揭示中央對香港事務的思維,折射出保自由、保法治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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