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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無人機規管符合國際標準長青網文章

201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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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6月11日 12:00
2014年06月11日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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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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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表示,民航處制訂了飛行安全指引,適用於不超過七千克作消閒用途的無人駕駛飛機系統;若使用無人機提供空中拍攝等受酬服務,則不論機身體積或重量,須向民航處申請,做法與海外國家如英國和澳洲大致相若。

 

 

張炳良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梁君彥議員的提問時指,根據飛航(香港)令,重量不超過七千克(不計燃料)的飛機屬小型航空器,使用前不需向民航處申請證件;但其操作受條例監管,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航空器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

 

民航處訂定了「無線電控制模型飛機飛行安全指引」,適用於作消閒用途的小型航空器,指引訂明市民不應在機場和飛機升降航道範圍附近放飛無人機等事項。

 

此外,法例規定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須向民航處提出申請。民航處會就個人安全、財產安全和空域管理三方面審核申請,訂定條件。

 

去年4月至本年3月期間,民航處曾處理20宗使用無人機作商業拍攝的申請,大部分申請所使用的無人機重量不超過七千克。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正為無人機的運作,制訂規管架構。民航處會因應國際規管要求的進展,檢討無人機的操作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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