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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第一輪政改諮詢已經結束。特區政府正在整理社會上的各種意見,為正式啟動政改「五部曲」並展開下一輪的政改諮詢做準備。對於第二輪的政改諮詢,本人有四點看法:第一,「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制」等政改方案不符合《基本法》,特區政府在第二輪諮詢中不應提出與基本法和人大決定相違背的方案;第二,明顯違法的政改方案,即使有較多人支持也不能變成不違法;第三,「民間電子公投」不能真正代表民意;第四,第二輪政改諮詢應當聚焦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以及普選階段的投票制度等尚未解決的問題,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已經解決的問題就不應浪費時間再討論。
落實普選必須依法辦事
「政改三人組」的林鄭月娥司長、袁國強司長和譚志源局長,最近與傳媒餐敘時明確指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制」等政改方案不符合基本法的框架,特區政府不會在第二次諮詢中納入這些方案。一些泛民人士攻擊專責小組「漠視民意、與民為敵」。本人認為,「政改三人組」的這個表態,是堅持依法討論普選,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不應該受到質疑。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落實普選必須依法辦事。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指出的那樣,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制」,都不是基本法規定的東西,沒有任何法律基礎,是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都已從法律的角度予以否定。在第二輪政改諮詢中,特區政府不可能也不應該納入「公民提名」之類的違法方案。
「民間電子公投」不能代表民意
現在,泛民激進派企圖通過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營造民意對包括「公民提名」元素方案的支持,以逼迫政府接受「公民提名」方案。這是行不通的。無論什麼普選方案,只有符合基本法才有實際意義。即使政治上比較多人支持的政改方案也要符合基本法,明顯違法的政改方案,不可能因為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而變成不違法。「公提」之類的方案違法就是違法,不能因為有人利用「電子公投」搞出一個所謂民意出來,違法的方案就變成了合法。香港社會也不能容許有人利用政治或民意逼迫政府做違法的事。
其實,「民間電子公投」並不能真正代表民意。首先,就普選問題進行所謂「公投」,在香港並無法律依據,被指是一種「違憲」甚至涉及「港獨」的行為。其次,將「公民提名」之類的方案作為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的議題,但卻不講明其違反基本法的性質,實際上是對投票者的一種誘騙。再說,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存在許多技術上的漏洞,容易出現各種「造馬」的結果,可信性成疑,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下一輪諮詢須聚焦尚未解決問題
事實上,特首普選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中已經基本解決:一是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由誰提名的問題已經解決:就是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二是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就是「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三是選舉機制問題已經解決:就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四是任命機制問題已經解決:即「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有: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以及普選階段的投票制度等。特區政府的第二輪政改諮詢不應將有限的資源投入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已經解決的問題上面,而應當聚焦尚未解決的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論,力求達至依法如期落實特首普選。
作者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落實普選必須依法辦事
「政改三人組」的林鄭月娥司長、袁國強司長和譚志源局長,最近與傳媒餐敘時明確指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制」等政改方案不符合基本法的框架,特區政府不會在第二次諮詢中納入這些方案。一些泛民人士攻擊專責小組「漠視民意、與民為敵」。本人認為,「政改三人組」的這個表態,是堅持依法討論普選,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不應該受到質疑。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落實普選必須依法辦事。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所指出的那樣,就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提名辦法而言,基本法第45條已明確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並無其他選項。「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制」,都不是基本法規定的東西,沒有任何法律基礎,是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都已從法律的角度予以否定。在第二輪政改諮詢中,特區政府不可能也不應該納入「公民提名」之類的違法方案。
「民間電子公投」不能代表民意
現在,泛民激進派企圖通過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營造民意對包括「公民提名」元素方案的支持,以逼迫政府接受「公民提名」方案。這是行不通的。無論什麼普選方案,只有符合基本法才有實際意義。即使政治上比較多人支持的政改方案也要符合基本法,明顯違法的政改方案,不可能因為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而變成不違法。「公提」之類的方案違法就是違法,不能因為有人利用「電子公投」搞出一個所謂民意出來,違法的方案就變成了合法。香港社會也不能容許有人利用政治或民意逼迫政府做違法的事。
其實,「民間電子公投」並不能真正代表民意。首先,就普選問題進行所謂「公投」,在香港並無法律依據,被指是一種「違憲」甚至涉及「港獨」的行為。其次,將「公民提名」之類的方案作為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的議題,但卻不講明其違反基本法的性質,實際上是對投票者的一種誘騙。再說,所謂「民間電子全民投票」存在許多技術上的漏洞,容易出現各種「造馬」的結果,可信性成疑,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下一輪諮詢須聚焦尚未解決問題
事實上,特首普選中的一些重要問題在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中已經基本解決:一是行政長官普選時候選人由誰提名的問題已經解決:就是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二是提名委員會如何組成問題已經基本解決,就是「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三是選舉機制問題已經解決:就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四是任命機制問題已經解決:即「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普選問題上尚未解決的問題主要有: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以及普選階段的投票制度等。特區政府的第二輪政改諮詢不應將有限的資源投入基本法和人大決定已經解決的問題上面,而應當聚焦尚未解決的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論,力求達至依法如期落實特首普選。
作者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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