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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跨境貨車司機被指運載侵權貨物進口,原已在裁判法院認罪,但判刑前一刻,他稱遭由貨物所屬公司安排給他的律師勸誘而認罪,要求更改答辯為不認罪,但遭裁判官拒絕。他服刑完畢後上訴至終院,終院昨頒下判辭,認同原審裁判官未有充分了解司機更改答辯的原因,造成不公,下令撤銷司機的控罪。
原涉運冒牌貨 已坐完半年監
判辭指出,上訴人沈運歡原被指於2010年6月21日駕駛貨車從內地入境時,在車上載有大量涉含偽冒商標的電池、手袋及手表等,共被控3項罪名。他於2011年8月在有律師代表下認罪,至同年9月案件判刑時,他突表示欲更改答辯,且不再聘用之前代表他的律師,並申請將案押後,惟時任暫委裁判官鄧少雄拒絕申請,將沈判囚半年。
判辭指出,沈已清晰向裁判官表示並非自願認罪,並以為律師會替其辯護;若沈所言屬實即他曾遭誤導,其答辯不應被接納。裁判官有責任進一步查詢沈欲更改答辯的原因,以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批准其申請,但裁判官沒這樣做,反以為沈是想拖延案件。終院因此裁定沈上訴得直,毋須接受重審,並可取回訟費。
【案件編號:FACC7/13】
原涉運冒牌貨 已坐完半年監
判辭指出,上訴人沈運歡原被指於2010年6月21日駕駛貨車從內地入境時,在車上載有大量涉含偽冒商標的電池、手袋及手表等,共被控3項罪名。他於2011年8月在有律師代表下認罪,至同年9月案件判刑時,他突表示欲更改答辯,且不再聘用之前代表他的律師,並申請將案押後,惟時任暫委裁判官鄧少雄拒絕申請,將沈判囚半年。
判辭指出,沈已清晰向裁判官表示並非自願認罪,並以為律師會替其辯護;若沈所言屬實即他曾遭誤導,其答辯不應被接納。裁判官有責任進一步查詢沈欲更改答辯的原因,以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批准其申請,但裁判官沒這樣做,反以為沈是想拖延案件。終院因此裁定沈上訴得直,毋須接受重審,並可取回訟費。
【案件編號:FACC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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