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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因工作需要,翻讀法律案例書,偶然看到一則上訴庭案件,從中可略見香港警隊紀律嚴格,更表明香港法治可貴,現節錄與讀者分享。
某警務人員於1993年加入警隊,服務紀錄一直良好。2007年,他太太入稟申請離婚,並要求獲判瓜分雙方160萬元資產的一半。該警務人員聲稱自己在澳門豪賭,已經把資產輸掉,結果法庭依然判決他須向前妻支付775,000元。之後他向警隊的福利人員求助,但沒有按規定通報上級。
違《警察通則》被紀律處分
2009年,該警務人員晉升為警長,調派往機場保安單位。2010年,該警務人員因為沒有向前妻支付款項,被宣布破產。警隊於是把他列入「債務過多人員」名單,並禁止他使用槍械和在前線工作。更進一步的是,有關方面啓動紀律程序,指該警務人員違反了《警察通則》(1999年版本)第6.01(8)條條例。有關條文規定,「警務人員務必謹慎處理其個人財務。如不謹慎理財而導致嚴重財政困難,以致影響人員的工作效率,有關人員將因而遭受紀律處分。」
紀律裁判官接受該警務人員的解釋,他是在離婚及和兒女分離的過程中,因為情緒問題而陷入賭博,除此之外,他沒有任何其他的債務,而且一直有準時向前妻及兒女支付贍養費。但裁判官依然認為,輕易把屬於前妻的775,000元輸掉,已經證明沒有「謹慎處理個人財務」,而破產也明顯意味着該警員已陷入「嚴重財政困難」。
另外,紀律裁判官亦同意該警務人員的上司的看法:「一個被破產的警務人員,心理狀况自然不佳,更重要的是從管理角度考慮,不可能委派他處理一些壓力大或是敏感的工作,所以的確有『影響工作效率』。」
因此,紀律裁判官裁定該警務人員干犯了有關條文,而且該警務人員明顯沒有按規定把情况通報上級。兩次錯失合併的處分是降級為普通警員,該警員上訴至警務處長,繼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原訴庭不批准其申請,案件便排到了上訴庭。
法律必須顧及個人情况
上訴庭三名大法官的判決,可以說是表明了香港法治的可貴。第一、受影響人士可以向法庭求助,原訴庭不同意,甚至有權上訴;第二、亦是更重要的是上訴庭在判決本案的邏輯:一名警務人員的工作效率,雖然從管理角度去考慮無可厚非,但不一定可以「從管理角度考慮,有理由對其工作施加某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槍械)」,就等同他本身的工作效率受到影響。上訴庭遂批准該警務人員的申請,容許他對紀律處分提出司法覆核。
讀者們一時之間能否明白上訴庭的判決?它是說:「你(警隊)有理由對某人(該警務人員)做一件事(限制其工作),並不等如他有錯。邏輯很簡單,清楚反映香港法律對權力和權利的態度——法律賦予政府及有關人士權力去做事,他們有一定的酌情權,但當伸延至影響個人時,法律要考慮的不止是行使權力的角度,更必須顧及個人的情况。
法律界人士
[李律仁 法律金融]
某警務人員於1993年加入警隊,服務紀錄一直良好。2007年,他太太入稟申請離婚,並要求獲判瓜分雙方160萬元資產的一半。該警務人員聲稱自己在澳門豪賭,已經把資產輸掉,結果法庭依然判決他須向前妻支付775,000元。之後他向警隊的福利人員求助,但沒有按規定通報上級。
違《警察通則》被紀律處分
2009年,該警務人員晉升為警長,調派往機場保安單位。2010年,該警務人員因為沒有向前妻支付款項,被宣布破產。警隊於是把他列入「債務過多人員」名單,並禁止他使用槍械和在前線工作。更進一步的是,有關方面啓動紀律程序,指該警務人員違反了《警察通則》(1999年版本)第6.01(8)條條例。有關條文規定,「警務人員務必謹慎處理其個人財務。如不謹慎理財而導致嚴重財政困難,以致影響人員的工作效率,有關人員將因而遭受紀律處分。」
紀律裁判官接受該警務人員的解釋,他是在離婚及和兒女分離的過程中,因為情緒問題而陷入賭博,除此之外,他沒有任何其他的債務,而且一直有準時向前妻及兒女支付贍養費。但裁判官依然認為,輕易把屬於前妻的775,000元輸掉,已經證明沒有「謹慎處理個人財務」,而破產也明顯意味着該警員已陷入「嚴重財政困難」。
另外,紀律裁判官亦同意該警務人員的上司的看法:「一個被破產的警務人員,心理狀况自然不佳,更重要的是從管理角度考慮,不可能委派他處理一些壓力大或是敏感的工作,所以的確有『影響工作效率』。」
因此,紀律裁判官裁定該警務人員干犯了有關條文,而且該警務人員明顯沒有按規定把情况通報上級。兩次錯失合併的處分是降級為普通警員,該警員上訴至警務處長,繼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原訴庭不批准其申請,案件便排到了上訴庭。
法律必須顧及個人情况
上訴庭三名大法官的判決,可以說是表明了香港法治的可貴。第一、受影響人士可以向法庭求助,原訴庭不同意,甚至有權上訴;第二、亦是更重要的是上訴庭在判決本案的邏輯:一名警務人員的工作效率,雖然從管理角度去考慮無可厚非,但不一定可以「從管理角度考慮,有理由對其工作施加某些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槍械)」,就等同他本身的工作效率受到影響。上訴庭遂批准該警務人員的申請,容許他對紀律處分提出司法覆核。
讀者們一時之間能否明白上訴庭的判決?它是說:「你(警隊)有理由對某人(該警務人員)做一件事(限制其工作),並不等如他有錯。邏輯很簡單,清楚反映香港法律對權力和權利的態度——法律賦予政府及有關人士權力去做事,他們有一定的酌情權,但當伸延至影響個人時,法律要考慮的不止是行使權力的角度,更必須顧及個人的情况。
法律界人士
[李律仁 法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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