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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藍田警員開槍擊斃手持 刀的市民,令人關注警員開槍的正當性。
2009年,尼泊爾男子林寶被警員開槍打死的案件,林寶當時只是手持木椅襲擊,但當時的警員卻判斷要開槍來制止。
大眾多以死因裁判庭判林寶案是合法被殺,認為警察無錯;但當年裁判官曾指出,開槍警員在過去接受的15次武力訓練中,有3次被評為不正確,包括過早開槍,武力使用不當,及在無生命威脅下過早拔槍戒備。
警員也有犯錯的時刻,只是公眾未必知道。所以,我們絕對有權,質疑警員的決定。
林寶案後,究竟警方內部有無加強警員處理危機的訓練?
藍田案在場警力充足,和死者一人相比,力量懸殊,何以仍要使用最高武力? 刀最嚴重當然可以割頸致命,但若以此邏輯推論,一支鉛筆也可以刺穿大動脈,難道說警方要對手執文具的市民開槍?
要求警員不開槍,而用拳頭、警棍、胡椒噴霧,對付手執 刀的市民,是否真的屬過分要求?屬於不顧警察的自身安全?
警方聲稱射擊應射身體最大範圍,那為何不射身軀正中?這才是最大射擊範圍。射中頭部,是開槍警員沒有跟開槍指引?還是他們射錯地方?
這正正說明,開槍射擊的可預知及可操控性很低,警員即使本無殺人之意,但SHOOT TO STOP往往變成SHOOT TO KILL,這難道不應提醒警方,對開槍射擊,應有更嚴格的要求嗎?
對社運人士聲稱採用「最低武力」,但結果卻是超近距離、亳無警示下的噴射胡椒噴霧;再加上「黑影論」這種護短言論,市民很難不對警方抱懷疑態度。
懷疑警員濫用武力,不是像林超英所形容,是什麼「毒罵公務員、是非黑白不分」,而是公眾監督公權力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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