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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否試用低武力 警權關注組質疑長青網文章

2014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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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5月06日 06:35
2014年05月0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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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資深警務人員稱,2005年發生警員朱振國巡邏時被  頸致癱瘓後,一般警員意識到  刀等利器的危險,對此等利器亦較提防。他又指警方指引容許警員以「高一級武力」應付對方,「佢赤手空拳,你可用胡椒噴霧;佢用木棍,你出警棍;佢用刀,你就可以用槍」。有立法會議員和人權組織質疑,警方開槍對付揮  刀者是過度使用武力。

資深警:朱振國案後 警較防  刀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說,  刀並非重型武器,質疑警方有否嘗試用胡椒噴霧或警棍等較低度武器解決問題。民陣警權關注組召集人王浩賢稱,在場至少有3名已受訓警員,質疑為何3人無法制服一持  刀男子。他又指死者中槍皆在致命位置,質疑警方違背使用最低度武力和合乎比例武力的原則。

王浩賢促請警方除了要向市民交代今次開槍原因外,更應公開《程序手冊》第29章《武力與槍械使用》讓公眾查閱,因任何市民均有可能遭遇警方武力對待。

程序手冊:對方「致命攻擊」才建議用槍

現時只有部分警方《程序手冊》在警務處網頁可供公眾查閱,當中不包括第29章。警方昨按此章節回覆稱,警員有3種情况可使用槍械,一是要保護自己或其他人生命安全,二是拘捕相信干犯嚴重暴力罪行疑犯,三是平息暴亂,「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另外,第29章又指出武力使用分6個層次,當對方使用「致命攻擊」時,才建議使用「致命武器」即槍械。有資深警務人員說,學堂訓練警員,除非情况危急,開槍前要口頭警告,而開槍要對準對方「身體最大部分」,即朝身軀發射,但若對方移動則難以瞄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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