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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可強﹕公民參與特首候選人提名長青網文章

2014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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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5月03日 06:35
2014年05月0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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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圍繞公民提名的爭論,是多月來政改諮詢的一個焦點;但公民提名只是一種建議機制或方法,其實質內容和意義是公民參與。


提名委員會如果是參照選舉委員會而組成,則將來只會有約23萬市民能以提名委員身分去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與全港340萬合資格的登記選民之數目相差太遠。另一方面,因為參照過去選舉委員會的運作經驗,不少市民覺得未來的提委會可能會受操控,「篩掉」有機會參加普選特首的泛民派人士。


公民提名只是建議機制

實質意義是公民參與

因此,有關公民提名的討論焦點,應該放在應否擴大特首候選人提名中的公民參與元素,而如果是應該,則要考慮用什麼機制和方法。


公民參與是現時及未來的世界潮流;內地的公民社會發展已有一定基礎,亦經常出現公民爭取和維護權益的事件。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李克強的政府工作報告,更提出要「推進社會治理創新……實行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更好發揮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總的來說,任何地區的政府都不可能只依靠築堤壩的方法去堵塞、阻擋、壓制公民參與,因為這樣做只會令公民積累的不滿最終在某點冲破堤壩宣泄氾濫;更有效的方法是應如 「大禹治水」般予以疏導、分流、及容納,將公民參與轉化為積極因素,使施政和管治較為順利。


至於在政改中增加公民參與的機制和方法,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去考慮。


幾個具有公民參與元素的方案都是實際可行的,例如湯家驊方案、陳弘毅方案、和18學者方案都主張將全部或部分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選民人數可由23萬人增至100萬人或以上。香港2020方案則建議將第四界別增至500人,取消其中民選區議員的117人,改為由18個區議會選區選民選出317名分區提名委員,選民人數增至300多萬人。


據報章報道,工聯會、新民黨、何濼生、周融等建制派團體和人士,都主張提委會增加人數,擴大選民基礎,包括增加例如民選區議員或勞工界人士等。


真普聯的「三軌」方案中的其中一軌是公民提名,即只要有 1%登記選民聯署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委會就須予以確認。平心而論,反對這種強制性的公民提名的人士所提出的法理依據,包括提委會的實質提名權、和普通法的詮釋原則(「排他性」)等,都是言之成理的。


另方面,18學者的公民推薦方案主張 : 獲得 2%登記選民聯署 (約7萬人),而又符合《基本法》第44條(註1)的人士將取得「行政長官參選人資格」,可獲提委會考慮是否正式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但他或她仍要取得 1/8 提委會委員的支持票。這個方案對提委會沒有強制性,可以像18學者所說,「能夠最大程度將民意帶入『提名委員會』的正式提名階段,更能幫助『提名委員會』委員恰當地行使他們的職責。」


用「推薦」比「提名」更恰當

事實上,公民參與的元素在區議會和立法會的地區選舉中都是有規定的。參加區議會選舉須由10位有關選區的登記選民為提名人親自簽署表示同意提名,而參選立法會地區選舉,則須要有不少於100位有關選區的登記選民為提名人。


因此,將公民參與的元素帶入特首普選的提名前期階段,也是可予考慮的;只不過由於《基本法》規定由提名委員會提名,這個公民參與的機制就應該不要用「提名」的形式,而用「推薦」更恰當。


18學者方案提出要獲得 2%登記選民聯署,其用意是限制「參選人」的人數,因為可能只有2至3位得到主要政黨支持的人士,才有足夠資源和民意基礎做得到;但如果其中有人最終不能獲得1/8 提委會委員的支持票,正式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道理上也好像講不過去。


如果將一定數目的公民推薦作為提委會委員考慮提名誰的先決條件,便毋須2%登記選民聯署的較高門檻,而可用真普聯建議的1%登記選民(即約3.4萬人)聯署的較低門檻 (或甚至0.5%的1.7萬人)。雖然後者會導致取得「行政長官參選人資格」的人數增多,但正因如此,提委會委員在考慮這些人選時會有較小的群眾壓力,而可着重評估他們的領導能力、個人品德、及是否能為中央接受等因素。即使其中有一兩位極端派人士為博取宣傳而又取得1%登記選民聯署,正好在全港市民眼中暴露其純粹搞亂和「對抗中央」的目的與實質,最後亦不可能獲得1/8 提委會委員的支持票;因為在泛民派的光譜中,極端派只佔很少數,只不過他們在傳媒的報道中顯得好像很有影響力而已。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最近就行政長官選舉議題舉行了學術圓桌會議,有十多名國際和香港的憲法與政治學的學者參與。從網上的文件可見,他們的態度和意見是認真及實際的,都是希望探索一些既符合民主原則,又能結合香港政治現實的辦法,尤其是在兼顧《基本法》有關條文方面。


大會結束時發布的文件 : 《指導原則——選舉機制及方法與國際標準的相容性》,提出了5項原則(註2),其中的第4項為「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應是合理、公平和透明。這應該包括經過提名委員會確認的公民提名或公眾諮詢程序。」。這些學者並沒有堅持公民提名是「必不可少」,但他們都重視選民的真正選擇和公眾參與的原則。


結語

上述增加提委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各種方案,以及公民推薦方案,都是既符合《基本法》,又兼顧了公眾參與的重要原則。在保證包容和競爭的原則,容許不同政黨派別人士有機會參加特首普選之情况下,我們沒有必要擔心香港選民會選出一位「與中央對抗」的人成為行政長官。香港只不過是「一國兩制」下的「彈丸之地」;中央應該有充足的自信和能力,去駕馭區區一位特別行政區首長,以及管轄和穩定香港的大局;中央不應該輕視港人注重實際的生存態度與智慧,以及他們對實現普選的熱切企盼。


附註 :

1.《基本法》第44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2.見http://www.law.hku.hk/ccpl/events/Article25ICCPR.html

作者是香港政策研究所董事暨行政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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