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時香港生活水平高,物價年年升,多項退休退休調查指港人退休儲蓄不足以應付生活,不少年屆65歲的人趁仍有氣有力,會選擇延遲退休「賺多個錢」。至於提早退休並已取回強積金供款的人士,原來可重返職場。不過,市民要留意,除年滿65歲外,即使是已提早退休取回之前供款的人士,未滿65歲再投入勞動市場,就必須新登記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是以僱傭為基礎的退休保障制度,除獲豁免人士外,凡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的一般僱員、臨時僱員以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至於65歲或以上人士想繼續工作,則毋須再參予強積金計劃,之前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亦可以隨時一筆過提取。
本港不少機構退休年齡為60 歲,離可領取強積金的65歲法定年齡有5 年真空期,有部分打工仔或會選擇提早退休,取回供款享受生活。
根據《強積金計劃條例》規定,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的僱員,只需向受託人作出法定聲明,指自己永久終止受僱或自僱,就可申請提早取回累算權益。積金局資料顯示,去年提取累算權益金額為120億元,當中40億元是退休或提早退休人士領取的。
聲明退休後 可再工作
不過,若然提早退休後領取供款後,日後如果遇上突發狀况例如家庭問題或破產,需要金錢應急,到底是否可以重返職場呢?答案是可以的。積金局表示,不少打工仔誤以為作出聲明後,日後就不能再工作,其實提早退休人可再次受僱或自僱。
但值得留意的是,於65歲前(例如在63歲時)打算重返勞動市場,不論全職、兼職或自僱的人士,就必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累算權益亦須待滿65歲時才可提取。
為釐清有關條文,早前政府提出修訂《強積金計劃條例》,將於今年7月提交立法會審議,最快明年實施。新修訂建議提早退休僱員在領取供款後,若他日情况有變,可再次受僱或自僱,毋須呈交證明。
新修訂容許分期提積金
此外,新修訂又建議,容許末期病患者於得到註冊中醫或西醫證明罹患末期疾病、壽命尚餘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可提早領取強積金,又建議打工仔退休時,可分期提取供款,每年最多免費提取4次,每次金額不少於5000元,有別於現時的一筆過提取。
其實,現時除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還有以下四種法定情况容許計劃成員在65歲前提取累算權益,包括(一)永久離開香港;(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三)只有一個強積金帳戶,帳戶結餘不超過5,000元,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同時須聲明無意在可預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或(四)死亡(累算權益將成為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
不過,近年愈來愈多打工仔向強積金打主意,甚至不惜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以圖提早領取強積金供款,上月就有一名打工仔,因訛稱永久離港圖取回強積金而被判入獄。其實,強積金的存在意義,是協助現職人士為退休生活做好儲蓄準備,所以打工仔不應以身試法,要做好理財及投資計劃,應付生活所需及為退休做足準備。
明報記者
[余美玉 理財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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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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