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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選舉是依照既定規則尋找領導人的工具,選舉規則必須照顧社會不同群體(包括反對派及少數族群)的利益。適當的選舉能反映選民意願,令當選者的領導和管治得到大眾接受和認可,避免對立、甚至暴力衝突。
自特區政府於2013年12月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展開諮詢,不同團體和個人提出不同建議,包括由全體香港市民直接選出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在現有基礎上增加由公民提名、公民推薦或由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各種渠道。對於候選人必須具備的提名委員會的支持度,有建議不設任何限制至半數成員支持等。
經考慮這些建議的實際可行性後,我們希望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提出一個切實可行又可平衡不同人士利益,並較容易被廣大香港市民接受的選舉方案。我們堅持選舉制度必須合法、公平和可信,但願意調整技術上的細節。我們必須強調它並非是普選特首的最終方案,因為隨着環境改變和經驗累積,這方案如獲接納也需作不斷修正及改善。
提案內容
■提升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
我們接受保留現有提名委員會的「四大界別」,但委員人數由1,200增加至約1,600;並建議2015年所有區議員均由地區直選產生及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委員,使委員會所代表的選民人數由250,000提升到3,474,000。在2015和2016年經地區直選產生的500多位區議員和35位立法會議員將會在提名委員會1600名委員中,佔超過三分之一,因而提升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使它較能平衡不同人士的利益。儘管這安排仍然有利於委員會其餘三大界別,但這讓步會有助達成多方面共識。此外,我們建議在可行範圍內,應以個人票取代公司團體票。取消某些公司團體票或許有一定難度,但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若要顯示建設民主政制的決心,這改變是必須的。
■提名候選人和選舉規則
除《基本法》第44條的要求外,所有特首候選人必須取得不超過1%的登記選民(即約3,474,000登記選民中不多過35,000人)的支持或推薦,並且獲得提名委員會八分之一成員的支持(即1,600人中的200人投票支持,而每委員只可投一票)。在此情况下,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將不會超過8個。最終,提名委員會會正式提名那些合乎上述條件的候選人參選,而參選人需通過登記選民的兩輪選舉制來競逐特首。
我們不支持多軌制提名,除非所有的提名方式皆不會為某些候選人造成障礙,否則多軌制會對選擇不同提名方式的候選人不公平。我們提議候選人要獲得一定選民的支持作為參選的必要條件,目的是增加公眾對提名過程的參與和信心,並減低部分候選人可獲得特別優待的可能。世界不同國家對以公民提名方式來擬定總統候選人名單的百分比有不同的規定,較常見的是要求在已登記的選民或曾參與上次投票的選民中獲得 1%或更低的支持。如果1%的要求會導致參選障礙,特區政府可考慮降低這百分比。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獲得公眾支持以及管治認受性,當然需要付出努力來推動公民參與和認同。畢竟牽涉群眾的一場真正的選舉,汗水必然是需要付出的。
這方案的優點
我們建議的方案簡單,容易理解,亦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等)。與此同時,2012選舉委員會中的「四大界別」在建議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面維持大體不變,但我們的方案增加了數百名直選產生的區議員,並減少部分公司團體票,令提名委員會更具代表性和平衡。我們的提議可免卻舉行公開選舉來決定新增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在達至相同效果之餘,它有更高的可操作性。此外,我們的方案也較符合確立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ICCPR強調選舉必須自由和公平。按照這原則,我們的方案要求提名和選舉的規則需要公平和平等地應用於全部特首候選人。經過提名委員會會員的投票後,委員會需要集體和以組織的名義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也可消除部分人擔心提名委員會會提高提名門檻,以篩選候選人,或提名委員會的地位被貶低為「橡皮圖章」。
香港人長年爭取實現《基本法》所賦與的普選權利。港人對於今次憲制改革有強烈的期盼,希望推行真正普選或取得實質進展。因此改革方案必須給予不同人士,包括泛民和其他反對派,有公平的機會參與特首選舉,任何任意設定的標準或不公平的手段將會被拒諸門外。亦只有如此,選舉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避免無休止的爭拗,而選舉的建議方案才能適時獲得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減少較激進者走出體制,採取其他行動去爭取達到目的的機會,並確保最終選舉結果的認受性。
我們再次強調,提名門檻必須設置在獲得全體提名委員會成員的八分之一或更低的支持度。這不單是實質的進步,並且確保非由直選產生的提名委員會不能操控提名結果因而影響特首選舉的結果。考慮到現時實際情况,任何倒退至過往特首選舉的方法不單會遭到泛民和激進派的反對,社會大眾亦會摒棄,可能引來無間斷的公眾批評與對抗,又或違反《基本法》及招致司法覆核。
鑑於目前政治和法律的複雜性,在香港實現真普選的確是困難重重。不過既然港人有機會參與2017年特首選舉,大家(包括立法會議員、中央政府和香港人)應該把握這個寶貴機會,具責任心和果斷地行動,令普選能夠在香港實行,為更進一步的民主改革奠定基石。這不是一個是否能夠的問題,是一個願意與不願意,期盼香港實現真普選後為整個社會帶來一個新的景象,減少現在不斷內耗的情况,創造更多機會,改善整體市民的生活。
作者葉兆輝是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Sarah Choy 是香港歷史及政制發展研究員
自特區政府於2013年12月就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展開諮詢,不同團體和個人提出不同建議,包括由全體香港市民直接選出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在現有基礎上增加由公民提名、公民推薦或由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各種渠道。對於候選人必須具備的提名委員會的支持度,有建議不設任何限制至半數成員支持等。
經考慮這些建議的實際可行性後,我們希望在符合《基本法》的前提下,提出一個切實可行又可平衡不同人士利益,並較容易被廣大香港市民接受的選舉方案。我們堅持選舉制度必須合法、公平和可信,但願意調整技術上的細節。我們必須強調它並非是普選特首的最終方案,因為隨着環境改變和經驗累積,這方案如獲接納也需作不斷修正及改善。
提案內容
■提升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
我們接受保留現有提名委員會的「四大界別」,但委員人數由1,200增加至約1,600;並建議2015年所有區議員均由地區直選產生及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委員,使委員會所代表的選民人數由250,000提升到3,474,000。在2015和2016年經地區直選產生的500多位區議員和35位立法會議員將會在提名委員會1600名委員中,佔超過三分之一,因而提升提名委員會的代表性,使它較能平衡不同人士的利益。儘管這安排仍然有利於委員會其餘三大界別,但這讓步會有助達成多方面共識。此外,我們建議在可行範圍內,應以個人票取代公司團體票。取消某些公司團體票或許有一定難度,但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若要顯示建設民主政制的決心,這改變是必須的。
■提名候選人和選舉規則
除《基本法》第44條的要求外,所有特首候選人必須取得不超過1%的登記選民(即約3,474,000登記選民中不多過35,000人)的支持或推薦,並且獲得提名委員會八分之一成員的支持(即1,600人中的200人投票支持,而每委員只可投一票)。在此情况下,獲提名的候選人數目將不會超過8個。最終,提名委員會會正式提名那些合乎上述條件的候選人參選,而參選人需通過登記選民的兩輪選舉制來競逐特首。
我們不支持多軌制提名,除非所有的提名方式皆不會為某些候選人造成障礙,否則多軌制會對選擇不同提名方式的候選人不公平。我們提議候選人要獲得一定選民的支持作為參選的必要條件,目的是增加公眾對提名過程的參與和信心,並減低部分候選人可獲得特別優待的可能。世界不同國家對以公民提名方式來擬定總統候選人名單的百分比有不同的規定,較常見的是要求在已登記的選民或曾參與上次投票的選民中獲得 1%或更低的支持。如果1%的要求會導致參選障礙,特區政府可考慮降低這百分比。行政長官候選人要獲得公眾支持以及管治認受性,當然需要付出努力來推動公民參與和認同。畢竟牽涉群眾的一場真正的選舉,汗水必然是需要付出的。
這方案的優點
我們建議的方案簡單,容易理解,亦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即「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等)。與此同時,2012選舉委員會中的「四大界別」在建議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面維持大體不變,但我們的方案增加了數百名直選產生的區議員,並減少部分公司團體票,令提名委員會更具代表性和平衡。我們的提議可免卻舉行公開選舉來決定新增的提名委員會成員,在達至相同效果之餘,它有更高的可操作性。此外,我們的方案也較符合確立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ICCPR強調選舉必須自由和公平。按照這原則,我們的方案要求提名和選舉的規則需要公平和平等地應用於全部特首候選人。經過提名委員會會員的投票後,委員會需要集體和以組織的名義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也可消除部分人擔心提名委員會會提高提名門檻,以篩選候選人,或提名委員會的地位被貶低為「橡皮圖章」。
香港人長年爭取實現《基本法》所賦與的普選權利。港人對於今次憲制改革有強烈的期盼,希望推行真正普選或取得實質進展。因此改革方案必須給予不同人士,包括泛民和其他反對派,有公平的機會參與特首選舉,任何任意設定的標準或不公平的手段將會被拒諸門外。亦只有如此,選舉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避免無休止的爭拗,而選舉的建議方案才能適時獲得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減少較激進者走出體制,採取其他行動去爭取達到目的的機會,並確保最終選舉結果的認受性。
我們再次強調,提名門檻必須設置在獲得全體提名委員會成員的八分之一或更低的支持度。這不單是實質的進步,並且確保非由直選產生的提名委員會不能操控提名結果因而影響特首選舉的結果。考慮到現時實際情况,任何倒退至過往特首選舉的方法不單會遭到泛民和激進派的反對,社會大眾亦會摒棄,可能引來無間斷的公眾批評與對抗,又或違反《基本法》及招致司法覆核。
鑑於目前政治和法律的複雜性,在香港實現真普選的確是困難重重。不過既然港人有機會參與2017年特首選舉,大家(包括立法會議員、中央政府和香港人)應該把握這個寶貴機會,具責任心和果斷地行動,令普選能夠在香港實行,為更進一步的民主改革奠定基石。這不是一個是否能夠的問題,是一個願意與不願意,期盼香港實現真普選後為整個社會帶來一個新的景象,減少現在不斷內耗的情况,創造更多機會,改善整體市民的生活。
作者葉兆輝是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教授、Sarah Choy 是香港歷史及政制發展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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