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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規管與時並進長青網文章

201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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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4月30日 12:00
2014年04月30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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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我謹動議二讀《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政策目標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法律框架,以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和設立保險中介人法定發牌制度。這是自《保險公司條例》在1983年通過以來,最重要的保險業規管改革。

 

成立保監局的政策目標,是確保保險業的規管架構與時並進,為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以及促進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建議的監管制度,將符合國際上保險監管機構應獨立於政府及業界的做法。

現時,保險業監理處是一個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保險公司的操守及審慎規管。至於保險中介人,即保險代理及經紀,則由三個行業組織自律規管。該三個組織是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保監局是一個法定機構,將會取代保監處,並實施法定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以取代現有自律規管制度。

 

我們有迫切性成立保監局。在審慎規管方面,我們在未來數年要推行多項國際間有關規管保險公司的要求,例如建立以風險為本的資本架構和保險集團的整體監管。要有效應對這些規管工作,保險監管機構須在運作上可以靈活聘用和調配各類專才,以加強其規管能力。

 

過去多年,保險業行業組織在提升保險中介人操守及專業水平方面,貢獻良多,為將來的發牌制度奠下了良好的基礎。隨着保險產品越趨複雜及多元化,公眾對保險中介人的規管有更高要求,我們的規管制度亦須與時並進。在現時的自律規管制度下,由保險中介人團體規管自身會員可能會引致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問題;同時,三個行業組織的投訴處理機制、調查程序及紀律處分制度也不一致。因此,有需要成立獨立監管機構規管保險中介人,解決這些問題,以及和國際做法接軌。

 

設立法定發牌制度規管保險中介人,有助進一步提升保險中介人的專業水平,亦可以增強公眾對保險業的信心,有助本港保險業長遠發展。

 

政策原則

 

條例草案是政府與保險業界以及其他持份者四年來深入討論的成果。我們在2010年就成立保監局的架構諮詢公眾,在2011年發表諮詢總結及詳細建議,隨後在2012年10月,就主要立法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並在2013年7月5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簡報有關諮詢總結。我在此感謝公眾尤其是保險業界,在敲定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提出的寶貴意見。

 

我們小心聆聽各方的意見和訴求,力求達致合理平衡。雖然條例草案未必能滿足個別持份團體的百分百要求,但我們相信條例草案已照顧到業界和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在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巿場健康發展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過程中我們亦參考了國際做法和本地其他金融規管制度的法定框架,在確保有效規管的同時要盡量減輕業界符合規例的成本。

 

我現在簡介條例草案的主要範疇。

 

職能及管治

 

保監局的主要職能是保護保單持有人,規管保險業,以促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除了繼承保監處的現有職能以外,保監局亦將肩負提升保險業的競爭力、提高公眾對保險的了解,以及進行研究等職能。

 

保監局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包括一名主席、一名行政總裁及不少於六名董事。董事當中包括至少兩名具備保險業知識或經驗的人士,非執行董事的人數須較執行董事為多。我們也在條例草案中加入了適當的問責措施,包括保監局須向立法會提交年報及將每年的預算和機構計劃提交財政司司長審批、審計署署長可對保監局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以及廉政公署可審查保監局的處事方式和程序。

 

條例草案訂明保監局須分別就長期業務(即人壽保險)及一般業務(即財產險等)成立兩個諮詢委員會,作為業界和保監局的常設溝通平台。

 

保監局將以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繳付的費用、向特定服務使用者收取的費用,以及保單徵費,應付運作所需。徵費首年為保費的0.04%,逐步遞增至第六年的0.1%。由於我們建議保監局成立的首五年會免收中介人的牌照費,和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達到目標的徵費水平,因此我們建議向保監局提供五億元的一筆過撥款,以支持保監局的初期運作和作應急儲備之需。當局會在適當時候向立法會申請有關撥款。

 

權力及制衡

 

此外,條例草案亦賦予保監局可以就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的規管行使巡查、調查及施加紀律懲處的權力。這些權力與現時香港其他金融規管機構的權力相若。保監局的權力會受到適當制衡,例如,獨立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可覆核保監局的規管決定。該審裁處的主席由有資格被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出任。行政長官會委任獨立的程序覆檢委員會,負責覆檢保監局在行使規管權力方面的內部運作及程序。再者,條例草案訂明保監局若實施新的規管要求,必須事前諮詢業界。

 

保險公司的規管

 

保險公司的穩健非常重要。條例草案包括了加強保險公司企業管治的條文,保險公司的控權人,及其委任的董事和重要管控人員,須得到保監局的批准,以確保他們是適當人選。

 

規管保險中介人

 

在新的法定發牌制度下,任何人如要進行保險中介活動,必須領有由保監局發出的牌照,並受到保監局的規管。條例草案訂明保險中介人操守規定的基本原則。簡單來說,這些原則要求保險中介人誠實公平地行事,有專業能力,及在遵從法律及監管規定方面有良好紀錄。條例草案並賦權保監局以附屬法例和非法定的守則及指引說明詳細要求。

 

為確保順利過渡,並減少可能對現有保險中介人的影響,在新的法定發牌制度實施前,已向現行自律規管機構有效註冊的保險中介人一律會被當成新制度下的持牌人,為期三年,首五年牌照費會被豁免。我們亦已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邀請來自保險業界的成員共商過渡安排細節。

 

就銀行的保險中介活動,考慮到銀行提供保險、投資等綜合財富管理服務,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作為銀行的主要和領導監管機構,條例草案會有條文訂明,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保監局可把巡查和調查職能轉授予金管局,以規管銀行的前線保險中介活動。有關權力轉授後,保監局將仍是對所有保險中介人制訂規管要求、發牌以及實施紀律懲處的唯一機構。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亦可覆核保監局就銀行及其僱員的懲處決定。保監局和金管局會實施多項協作安排,包括簽訂規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互相借調人員,以及定期舉行聯絡會議等,以避免規管重疊或漏洞,及確保規管一致。

 

過時的規管要求

 

在現時的保險中介人自律規管制度之下,保險公司有法定責任協助行業組織自律規管保險代理,違者即屬犯罪。在新的發牌制度下,這些法定責任已不合適,將予取締。

 

保監處員工的離職安排

 

為使保監局能靈活運作,我們建議由保監局自行公開招聘員工。在保監局成立後,保監處將會解散,可享長俸的保險業監察主任將按取消職位條款退休。在保監局工作的一般職系公務員將按正常職位調派安排,在政府內部重行調配;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則將視乎情況,由雙方解除合約或由政府終止合約。

 

就可享長俸的保險業監察主任的離職安排,我們建議除了發放法定的退休金外,也參考以往的安排,向他們提供特惠金及特殊補償金。如條例草案獲通過,當局會就有關金額另行向立法會申請撥款。

 

總結

 

主席,保險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單以人壽保險計,現時有效保單已有約1,100萬張。成立保監局能為數以百萬計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更佳保障,有助我們應付未來各項規管挑戰,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讓保監局得以盡快成立。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以上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4月3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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