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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返港馬惜珍將獲撤起訴長青網文章

201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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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4月15日 06:35
2014年04月1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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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涉及販毒罪行、於1978年潛逃至今仍被通緝的《東方日報》創辦人馬惜珍,昨以控方證據不足,「肯定」可獲無罪釋放為由,向高院申請撤銷其逮捕令,讓76歲、身體抱恙的他能如願返港,但被法官即場拒絕;律政司並首次在庭上披露,若棄保潛逃的馬惜珍決定返港,控方將就其販毒罪名不提證供起訴。販毒罪名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換言之潛逃逾30年的馬惜珍若返港或有機會「全身而退」。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律政司應向公眾交代不再檢控馬的原因。


就販毒罪將不提證供起訴

「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的意思,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在控方,若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意味被告在沒有足夠理據下被控,故結果控方只可撤銷起訴。


馬惜珍的代表律師許錫恩表示,是否上訴要待與當事人商量。律政司長袁國強昨否認有曾與另一方「夾過」的傳聞,他指本案的處理手法完全根據法律和《檢控守則》做,「絕無任何其他不正當或不恰當的考慮」。他又說,本案不會立下壞先例,因每宗案件均是按個別情况而定。


麥高義:馬身體極差 盼死前回港

現年76歲的馬惜珍,據悉正入住台北一所心臟專科醫院。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說,馬申請撤銷的逮捕令於1978年9月25日由高院法官Rory O'Connor發出,不爭議事實是馬當時棄保潛逃,沒出席聆訊,並居於台灣至今。麥指今次申請不涉及情感,而是原則上的爭論;本案情况異常,控方已承認沒足夠證據檢控馬惜珍,若馬回港,將獲不提證供起訴。麥稱,「一個肯定會無罪釋放的人」、「無疑是無辜的人」,若仍要執行逮捕令,將他拘捕、拘押並帶上法庭,「完全不合理」,而且做法矛盾,亦損害了馬的自由。


麥高義進一步指出,曾有香港心臟科醫生赴台灣,證實馬身體極差,多次出現心臟衰竭,曾三度接受急救,對上一次是兩個月前。目前馬仍需依靠輪椅出入,經常要佩戴氧氣罩。馬惜珍死前希望能回港,並願意自行到法庭應訊。麥高義稱,若在馬重獲自由前必先把他拘留,或會危及其生命。


官反駁:潛逃可令人推論有罪

惟法官陳慶偉反駁稱,不提證供起訴不代表馬惜珍是無辜,反指馬潛逃外地多年,本身已可令人作出他有罪的推論。麥高義對此表示不同意,並指沒證據顯示馬離開的原因。


麥高義續稱,本案涉及9名被告,最終只有1人入罪(見另稿),而馬惜珍亦一直否認控罪。至於有關棄保潛逃的刑事罪行條文,麥高義指至1994年才訂立,馬惜珍於1978年棄保潛逃既非犯法,亦不涉藐視法庭。


控方:逮捕令基於棄保潛逃

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承認,雖然事隔36年,控方已沒足夠證據檢控馬,但只有馬回港,律政司才會正式向他展開不提證供起訴的程序,並指控方在今次申請中保持中立,但重申發出逮捕令是基於馬棄保潛逃,與針對他涉嫌販毒的證據是否充足並無關係。


法官陳慶偉裁決時說,馬惜珍目前仍然被控及正潛逃外地,法庭發出逮捕令時毋須考慮針對馬的證據強度;若針對馬的證據弱了,而導致某些後果,應由律政司負責解釋,故認為馬的逮捕令仍然有效,拒絕馬一方的申請。控方表示將申請今次訟費。


東方報業集團發言人在其網站表示,是次事件乃馬惜珍的個人事件,與該集團無關,正密切留意事態發展。


根據控罪書及當年報道,馬惜珍被控共3項與串謀處理嗎啡及鴉片煙等毒品相關的控罪,犯案時間橫跨1967至1973年,其中兩年所涉的嗎啡價值1億至2億元。


【案件編號﹕HCCC57/78】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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