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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05年通知無充分證據長青網文章

201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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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4月15日 06:35
2014年04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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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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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在庭上透露,不計今次,馬惜珍曾經兩度申請撤銷逮捕令,最早一次於1988年,另一次未有透露日期,但兩次申請均告失敗。律政司於案件結束後發表聲明,指接獲馬惜珍代表律師的申述,並於2005年已通知對方,控方當時沒有充分證據,讓馬惜珍就1978年被控的任何罪名受審。惟控方並無披露由2005年至今,馬有否向法庭提出撤銷逮捕令的申請,直至昨日,法庭處理馬提出的第三次申請。


指因證人去世或不願合作等

律政司昨在案件後發表聲明,指控方認為沒充分證據,讓馬惜珍就其被公訴的任何一項罪行受審,原因包括多名相關證人去世、不願意合作,或因事隔多年或年老而無法記起相關事件。


據資深執法人員表示,執法機關通常在兩種情况下會啟動重新檢視個案情况,交律政司研究是否作出不提證供起訴的可能。首個情况是如被追緝的被告去世;第二個情况是執法機關在定期覆核一些未完成個案時,留意到案件已不再有效,例如證人全部死去,便有需要就個案最新情况通知律政司。


「棄保潛逃」當年未列罪行

至於控方能否以棄保潛逃罪控告馬惜珍,立法會議員兼律師涂謹申指出,法改會於1989年就《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提出報告書,建議將保釋後沒有如期出庭訂為刑事罪行,政府隨後於1994年落實有關建議,由於當時未有相關罪行,故相信控方無法以「棄保潛逃」控告馬惜珍。


不過,根據現時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未依期歸押屬刑事罪行,若以簡易程序處理,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入獄6個月;若以公訴程序處理,則可被判罰款(無上限)及入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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