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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簽協議 無權阻聯國代表過境長青網文章

2014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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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4月13日 06:35
2014年04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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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向伊朗新委任的聯合國大使發出入境簽證,但事實上美國當年與聯合國達成的聯合國總部協議(下稱「協議」)中,並沒有與「國家安全」直接相關的項目,華府確有違反國際協議之嫌。


聯國總部土地為國際領土

聯國總部在紐約市曼哈頓區,但其土地實際為國際領土,基本上屬於「國中國」。美國與聯國的協議於1947年6月簽署,同年10月美國國會批准生效,當中有關外國代表進入聯國總部範圍的法律和規限可看諸第4條的第11至13節:第11節指出,美國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皆不應向成員地區代表「進出聯合國總部地區設置障礙」;第12節則指出,無論當事人所屬國家與美國政府的現時關係如何,第11章依然成立;第13節更提到,美國所採用的有關外國人入境和居住之法律和規則,「不該應用於干預第11節所指涉的特權」。綜合以上講法,美國並沒有理由限制阿布塔萊比入境。


國會批准前單方面加條文

不過,聯合國前助理秘書長(法律事務)約翰遜(Larry Johnson)向《基督教科學箴言報》指出,國會在當年批准協議期間,單方面加入額外的一節條文,規定有關協議不得侵害美國捍衛自身安全的權利,但對只進出聯合國總部地區者的簽證可獲豁免。事實上,美國曾於1998年拒向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LO)主席阿拉法發出簽證(大會最後改到瑞士日內瓦召開),2012年也曾拒向20名打算出席聯合國大會的伊朗人發簽證;去年又拒絕向被國際刑事法庭下拘捕令的蘇丹總統巴希爾發出簽證,令他未能出席聯合國大會,但他們全都不是駐聯合國使節。1990年代,美國也曾對伊朗駐聯合國使節人選提出質疑,最後伊朗主動撤換人選。


耶魯大學法律學者古舉倫(Julian Ku)亦在國際法博客網站Opinio Juris質疑,聯合國沒有正式認可美國單方面在協議加入條款,更不可能接受美方對條文的廣泛解讀。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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