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泛民大部分議員已確定參與上海之行,那麼,他們去上海應該向中央官員談些什麼?《明報》於上月28日刊出本人〈中央給足面子 泛民如何「回禮」?〉的文章,文中雖然已經提出了這方面的問題,但限於篇幅未能展開。在此,本人向泛民議員具體提出4方面的建議:
第一,溝通不是單向的,泛民議員對於中央官員講清原則立場需表現出應有的尊重和耐心。
第二,對於「對抗中央不能當特首」的底線,泛民議員需明確表達態度,如果不接納這條底線,與中央的溝通將很難進行。
第三,泛民須講清楚自己的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不牴觸中央底線,具體包括(1)是否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2)是否符合機構提名的要求;(3)是否符合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要求;(4)是否衝擊「對抗中央不能當特首」的底線;(5)如何避免中央不任命產生的政治震盪。
第四,如何看待港人希望先落實「一人一票」選特首、提名機制再逐步改進完善的訴求?泛民議員須表達態度、作出解釋。
中央官員有責任講清原則立場
有泛民議員說,中央官員見面時不需要重複領導人的原則立場。這種說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一方面,任何溝通都不是單向的,特別是中央官員與泛民議員之間就政改這個敏感而又複雜的問題進行溝通交流,雙方都有責任講清楚自己的立場和看法。香港的普選必須在憲制框架下進行,中央官員有責任講清楚憲制性--法律的規定及其相關的原則底線。
另一方面,中央對香港的普選有憲制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制定普選方案中承擔重要責任的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清楚了解中央的原則立場。然而,一些泛民的議員並不真正了解中央所講的政改原則。
本人建議泛民議員,有機會與中央有關的主管官員坐在一起討論政改問題時,對中央官員表達意見需給予尊重,給點耐心,認真聽一聽他們所要表達的道理,以增加了解中央對香港普選的看法和取態。這有利於雙方具體討論方案時,能夠往同一個方向尋求共識,避免出現「關公戰秦瓊」的尷尬場面。
泛民議員須對中央底線表明態度
普選的特首須愛國愛港,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特首,這是中央明確劃出的普選底線。泛民議員必須清晰表達對這個底線的態度:如果接納這個底線,雙方的對話就有了一個重要的共同基礎;如果抗拒這個底線,對話就很難往下進行。
誰當特首,誰就掌握香港的管治權。如果讓對抗中央的人當特首,就意味着香港的政權得而復失,中央能夠承擔這樣的政治後果?當年,英國提出所謂「災難論」,威脅中國政府不要收回香港,結果碰壁而回,戴卓爾夫人還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下樓梯時跌倒。前輩領導人實現了香港回歸祖國的百年夢想,現在的領導人承擔不了香港政權失落的歷史責任。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特首,既是憲法和《基本法》的要求,也是維護香港和國家整體利益的必然要求。泛民必須放棄衝擊中央底線的幻想。
泛民須講清自己方案
是否符合《基本法》
泛民就特首普選已經提出了一些方案,有真普聯包括「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三軌制」方案,還有較早前提出的李柱銘方案及最近新出來的陳方安生方案等,相信泛民議員會帶上自己的方案與中央官員溝通交流。
本人建議,泛民議員不要將「公民提名」之類的方案帶去上海,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因為,中央官員已一再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至於其他方案,泛民議員必須講清楚是否和如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不牴觸中央「特首須愛國愛港」的底線。具體來說,須講清以下5個問題:
(1)是否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人大決定明確規定「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這裏的關鍵是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必須保留,以貫徹「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的要求。如果打破四大界別的均衡比例,就難以符合人大決定的要求。
(2)是否符合機構提名的要求。根據《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主體是「提名委員會」,而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這不是個人提名,而是機構提名。如果泛民提出由提委個人可以提名候選人,顯然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3)是否符合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要求。《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民主程序就是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機制。如果泛民提出的方案沒有這個投票機制,就不可能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4)是否衝擊中央「特首須愛國愛港」的底線。泛民提出的方案必須確保不會導致對抗中央的人當特首,否則,中央不可能接受。
(5)如何避免中央不任命產生的憲制危機。如果泛民的方案廢棄提名委員會的把關功能,導致對抗中央的人進入普選環節而當選,中央又拒絕任命,香港如何面對這個難以承受的政治震盪,泛民議員須作出解釋。
泛民議員須表明
對循序漸進普選的態度
普選諮詢有3個共識成果,其中一個是:市民普遍希望2017年落實「一人一票」選特首。香港社會已有不少人提出,實行普選循序漸進,先實現「一人一票」選特首,候選人提名機制的問題以後再逐步完善,不要因為提名機制的爭議影響市民享有選特首的權利。如果泛民議員為了要達至他們所說的「真普選」,不顧市民的期望和香港的現實,執意否決特首普選,就須作出交代和解釋。
作者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第一,溝通不是單向的,泛民議員對於中央官員講清原則立場需表現出應有的尊重和耐心。
第二,對於「對抗中央不能當特首」的底線,泛民議員需明確表達態度,如果不接納這條底線,與中央的溝通將很難進行。
第三,泛民須講清楚自己的方案,是否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不牴觸中央底線,具體包括(1)是否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2)是否符合機構提名的要求;(3)是否符合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要求;(4)是否衝擊「對抗中央不能當特首」的底線;(5)如何避免中央不任命產生的政治震盪。
第四,如何看待港人希望先落實「一人一票」選特首、提名機制再逐步改進完善的訴求?泛民議員須表達態度、作出解釋。
中央官員有責任講清原則立場
有泛民議員說,中央官員見面時不需要重複領導人的原則立場。這種說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一方面,任何溝通都不是單向的,特別是中央官員與泛民議員之間就政改這個敏感而又複雜的問題進行溝通交流,雙方都有責任講清楚自己的立場和看法。香港的普選必須在憲制框架下進行,中央官員有責任講清楚憲制性--法律的規定及其相關的原則底線。
另一方面,中央對香港的普選有憲制主導權和最終決定權,在制定普選方案中承擔重要責任的立法會議員有責任清楚了解中央的原則立場。然而,一些泛民的議員並不真正了解中央所講的政改原則。
本人建議泛民議員,有機會與中央有關的主管官員坐在一起討論政改問題時,對中央官員表達意見需給予尊重,給點耐心,認真聽一聽他們所要表達的道理,以增加了解中央對香港普選的看法和取態。這有利於雙方具體討論方案時,能夠往同一個方向尋求共識,避免出現「關公戰秦瓊」的尷尬場面。
泛民議員須對中央底線表明態度
普選的特首須愛國愛港,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特首,這是中央明確劃出的普選底線。泛民議員必須清晰表達對這個底線的態度:如果接納這個底線,雙方的對話就有了一個重要的共同基礎;如果抗拒這個底線,對話就很難往下進行。
誰當特首,誰就掌握香港的管治權。如果讓對抗中央的人當特首,就意味着香港的政權得而復失,中央能夠承擔這樣的政治後果?當年,英國提出所謂「災難論」,威脅中國政府不要收回香港,結果碰壁而回,戴卓爾夫人還在北京人民大會堂下樓梯時跌倒。前輩領導人實現了香港回歸祖國的百年夢想,現在的領導人承擔不了香港政權失落的歷史責任。對抗中央的人不能當特首,既是憲法和《基本法》的要求,也是維護香港和國家整體利益的必然要求。泛民必須放棄衝擊中央底線的幻想。
泛民須講清自己方案
是否符合《基本法》
泛民就特首普選已經提出了一些方案,有真普聯包括「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的「三軌制」方案,還有較早前提出的李柱銘方案及最近新出來的陳方安生方案等,相信泛民議員會帶上自己的方案與中央官員溝通交流。
本人建議,泛民議員不要將「公民提名」之類的方案帶去上海,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因為,中央官員已一再指出「公民提名」違反《基本法》。至於其他方案,泛民議員必須講清楚是否和如何符合《基本法》和人大決定,不牴觸中央「特首須愛國愛港」的底線。具體來說,須講清以下5個問題:
(1)是否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人大決定明確規定「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這裏的關鍵是四大界別組成的基本要素必須保留,以貫徹「廣泛代表性」和均衡參與的要求。如果打破四大界別的均衡比例,就難以符合人大決定的要求。
(2)是否符合機構提名的要求。根據《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提名特首候選人的主體是「提名委員會」,而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這不是個人提名,而是機構提名。如果泛民提出由提委個人可以提名候選人,顯然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3)是否符合按民主程序提名的要求。《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民主程序就是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投票機制。如果泛民提出的方案沒有這個投票機制,就不可能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4)是否衝擊中央「特首須愛國愛港」的底線。泛民提出的方案必須確保不會導致對抗中央的人當特首,否則,中央不可能接受。
(5)如何避免中央不任命產生的憲制危機。如果泛民的方案廢棄提名委員會的把關功能,導致對抗中央的人進入普選環節而當選,中央又拒絕任命,香港如何面對這個難以承受的政治震盪,泛民議員須作出解釋。
泛民議員須表明
對循序漸進普選的態度
普選諮詢有3個共識成果,其中一個是:市民普遍希望2017年落實「一人一票」選特首。香港社會已有不少人提出,實行普選循序漸進,先實現「一人一票」選特首,候選人提名機制的問題以後再逐步完善,不要因為提名機制的爭議影響市民享有選特首的權利。如果泛民議員為了要達至他們所說的「真普選」,不顧市民的期望和香港的現實,執意否決特首普選,就須作出交代和解釋。
作者是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