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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交通案底 毋礙任公職長青網文章

201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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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3月22日 06:35
2014年03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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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執業大律師郭憬憲表示,危險駕駛罪是否留刑事案底,視乎控方以哪種方式檢控被告,若以票控形式檢控,就不會留下刑事案底。今次控方以傳票形式起訴林健鋒,故僅留下交通案底。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相信危駕罪成對林健鋒出任公職及公司董事影響不大,《基本法》規定,立會議員被監禁1個月以上,才可能被解除職務,對行會成員則沒有類似規定。他指出,《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董事的要求,包括其個性、經驗及品格等,若干犯嚴重或違反誠信罪行者,例如詐騙、強姦等罪行,港交所未必會接受這樣的人選做董事。陸說,林只被判處罰款及停牌,反映案件情節並非嚴重,亦毋須被監禁,故可繼續出任立法會議員,加上沒有留下刑事案底,情節亦不涉及違反誠信或品格受損,故對林出任公司董事亦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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