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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檔案處理大落後 須立法規管免淪笑柄長青網文章

201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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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3月22日 06:35
2014年03月2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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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是國際大都會,經常與時尚、潮流連在一起,但是所謂先進形象的背後,一些事態落伍的程度使人震驚。申訴專員公署前日發表兩份調查報告,揭露政府在資訊發布和檔案處理,守舊程度不僅難與先進國家和地區比較,連被認為較保守的內地也不如。政府要急起直追,就資訊自由和檔案管理立法,一則體現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另外是確保政府和涉及公共事務的檔案,得到充分保存和有效管理,使香港透過檔案的沉澱而顯得更厚實,而非無根之地。


內地也有公開資料法例

港府對立法採取拖字訣

關於資訊發布和檔案處理問題,並非始於今日,社會討論多年,都要求政府立法規管;另外,審計署和申訴專員過去也曾做過相關衡工量值報告,已經指出政府在這兩方面,大大落後於其他國家和地區。但是政府對於立法訴求,一直採取拖字訣,而19年前推行的《公開資料守則》與實際需要脫節,形同虛設;檔案處宛如可有可無,出現數碼年代了,政府的電子檔案竟然出現「列印後歸檔」的荒謬現象。這種情况與國際大都會的形象有明顯反差,也突顯政府管治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一面。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資訊自由和公開資料是市民的基本權利,許多國家和地區早已有法例規管,以滿足公衆對政府開明問責的要求和期望,但是由1995年開始,香港只有《公開資料守則》處理相關事宜,而守則並無法律約束力。另外,守則除了政府部門,只規定涵蓋廉政公署和金管局,其餘約460個公營機構,則只有機管局、房委會和立法會等22個機構自願參與守則,其餘(包括區議會)不參與或自訂公開資料制度。不過,本報日前報道全港18個區議會文件「消失」情况普遍,最多達四成,反映耗用公帑的機構,因為無規管,形成馬虎資料處理,此乃沒有資訊自由法例,公營機構不重視保管文件資料的結果。


今次申訴專員的報告,除了介紹西方等國家就資訊自由的立法和執行情况,同時指出內地在2008年5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查閱政府信息從法律上作出規定。因此,僅就資訊立法而言,本港連內地也不如。執行方面,政府部門不僅甚少主動披露及定期匯報,由於沒有準則供依循,各部門自行演繹和決定是否披露一些資料,例如「第三者資料」怎樣才算涉及個人私隱等,政府部門為免觸犯法律,動輒隱沒第三者的資料,市民即使取得資料,許多時候也得物無所用。


至於檔案處理問題,現在檔案處在公共管理工作,並無法律依據,該處2009年曾經向各部門發出「檔案管理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效力,由各部門自行決定是否提交過期檔案給檔案處鑑定;申訴專員的報告披露,政府80個局和部門之中,由2008至2012年期間,有7個從沒有把任何檔案送交檔案處鑑定,另有9個未按規定期間處理。這些情况顯示,政府根本不重視檔案存檔工作,特別是那7個局和部門,4年來毋須檔案處協助處理檔案,除非它們自行妥善存檔,否則難保一些檔案已經遺失。


電郵竟要列印歸檔

耗費紙張易遺失資料

政府檔案處理缺失,已經暴露管治失當和其他問題。例如申訴專員報告列出兩年前南丫島海難,調查委員會發現海事處的驗船紀錄混亂,出現責任問題莫衷一是等情况;另外,曾蔭權任特首期間購買酒類的情况,因為特首辦沒有存檔,箇中是否全然恰當,已經無從查究。由此可見,若檔案處理得當,會成為歷史紀錄,有助翻查施政得失甚至官員的行為。政府一切政策措施都其來有自,檔案完整,對其後(特別是後來者)掌握原有政策精神,肯定有幫助,可免走冤枉路,所以,檔案對於政府施政,其實是一個寶庫。所謂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檔案就是經驗傳承,不單對官員遇事應變,可作為重要參考,嚴格來說,更是良好管治的基礎。政府應該從這樣的角度審視檔案問題。


另外,政府提倡內部以電子通訊方式溝通,並確認電郵為正式檔案,但是,現在政府仍然採用「列印後歸檔」方式處理,要求職員把電郵檔案列印出來保存。這種方式,不但容易遺漏或遺失檔案,而用紙張來保存電郵的檔案資料,顯得十分荒謬,因為一個無紙辦公室,卻要用大量紙張列印、保存電郵檔案,呈現出來的時空倒錯景况,顯得這個政府太落伍了。政府早於2001年,已開始研議「電子檔案保管系統」,但是13年過去了,此事渺無蹤影,反映涉事官員之庸惰無能。政府應該追究責任。


資訊發布制度和檔案處理,實際上是一體兩面,相互關連,性質涉及香港政府是否稱得上文明先進、政府是否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和政府是否追求良好管治。就公開政府資訊和檔案處理,連內地也早已有法例規管,香港遠遠落後於全球主流,已經是不爭事實,政府要拿出決心,及早完成資訊自由和檔案處理的立法工作,追上世界主流,強化市民的知情權和提高管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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