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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須領電視牌長青網文章

2014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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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3月18日 12:00
2014年03月18日 12:00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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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表示,廣播條例指明,凡可供本港超過5,000個指明處所組成的觀眾接收,即屬電視節目服務;即使有公司已持有綜合傳送者牌照,亦不因而獲豁免廣播條例的領牌規定。

 

通訊辦回應傳媒查詢時表明,流動電視服務受電訊條例規管,本地電視節目服務受廣播條例規管。兩條法例實施多年,各自規管不同範疇。

 

廣播條例訂明,提供廣播服務須按照牌照規定。此舉旨在規管電視機接收的廣播內容,以保護接收者如兒童和青少年。

 

通訊辦指出,本地免費電視訊號有可能被手提裝置接收,並不等同持牌人在提供流動電視服務。

 

另外,本地免費電視的數碼地面電視訊號覆蓋本港大部分地區,因而令數碼訊號可能通過手提裝置接收,這亦不等同持牌人被視作在提供流動電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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