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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政府在缺乏合理解釋的情况下,不發免費電視牌照予準備相對充足的港視,港人感到憤怒難平、不公不義;折騰多時,港視主席王維基想出「絕橋」,去年底以1億多元向中移動購入流動電視牌照,一心借殼翻生,然而在距港視原定7月1日啟播不足4個月之際,政府近日向港視表示,若港視將來的流動電視服務信號會有超過5000住戶接收,則可能違反《廣播條例》規定,今回感到的是沮喪、無力。
政府今次政策取態的矛盾處極多,必須向公眾清楚解釋。
其一是,政府於2010年2月公布的「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中清楚列明「流動電視節目的規管方面,本地廣播類和串流類的流動電視服務內容只需受一般法例規管,而毋須受《廣播條例》(第562章)規管」,事隔4年,政府又何以一改框架的條件,搬出《廣播條例》中的5000住戶規定,規管港視?外界「搬龍門」的批評極為合理。
其二,流動電視牌照條款要求營辦商最少要覆蓋50%住戶,而對上一個營運商中移動已做到九成覆蓋率,政府當年為何不出手?這不是雙重標準還是什麼?
其三,要求流動電視營辦商做到五成覆蓋率之餘,又要符合《廣播條例》中不逾5000住戶接收的限制,根本是一個自相矛盾和極其荒謬的要求。何况營辦商投資逾億元才得5000戶客戶,基本上是一盤「冇得贏」的生意,這可是政府發牌的原意?
綜觀以上不合理和極其矛盾的要求,怎能叫人相信政府不是無所不用其極,意圖以行政手段置王維基於死地。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
政府今次政策取態的矛盾處極多,必須向公眾清楚解釋。
其一是,政府於2010年2月公布的「香港廣播類流動電視服務發展框架」中清楚列明「流動電視節目的規管方面,本地廣播類和串流類的流動電視服務內容只需受一般法例規管,而毋須受《廣播條例》(第562章)規管」,事隔4年,政府又何以一改框架的條件,搬出《廣播條例》中的5000住戶規定,規管港視?外界「搬龍門」的批評極為合理。
其二,流動電視牌照條款要求營辦商最少要覆蓋50%住戶,而對上一個營運商中移動已做到九成覆蓋率,政府當年為何不出手?這不是雙重標準還是什麼?
其三,要求流動電視營辦商做到五成覆蓋率之餘,又要符合《廣播條例》中不逾5000住戶接收的限制,根本是一個自相矛盾和極其荒謬的要求。何况營辦商投資逾億元才得5000戶客戶,基本上是一盤「冇得贏」的生意,這可是政府發牌的原意?
綜觀以上不合理和極其矛盾的要求,怎能叫人相信政府不是無所不用其極,意圖以行政手段置王維基於死地。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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