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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對香港「一國兩制」前途可謂機遇與挑戰並存,福與禍交集。對特首普選的考慮,必須高瞻遠矚看透大格局,具備大智慧。在當今,尤其需要中間理性的考慮。
中間理性的唯一選擇是,回歸《基本法》附件一,尊重回歸以來4屆3任特首候選人產生的實際情况:
第一,未來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應依照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即由四大界別等量比例組成,可以是1200人或1600人,這是唯一的法定提名機構;
第二,提名委員會四大界別中某些行業人數可調整。例如漁農界,無論從業人口或在GDP中的比例,根本沒有5%這麼高,其在1200提名委員會名額無論如何不可以像上屆一樣佔60席,人數確實需要調整;
第三,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要擴闊,可將原有的提名委員會成員由公司和團體指派變為其員工、成員的個人投票產生,如此一來可大大擴闊選民基礎;
第四,關鍵的特首提名程序,亦「可參照」選舉委員會過往4屆的特首候選人產生辦法,即取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即可成為正式候選人,所有特首候選人交由全體選民普選產生特首當選人,由中央決定是否任命。至於特首候選人人數,則不必作上限規定,實踐證明建制派、泛民派皆會協調整合,實際只會產生兩至三位。
以上方案,可能中央不滿意,建制派和泛民主派都不滿意,但都應該接受。因為:於法有據,就是《基本法》附件一;於史有例,回歸以來歷屆特首候選人都是如此「入閘」;再就是一向為各方所接受,合情、合理、合法!這是特首普選眾多方案中唯一最大公約數!
同時要強調,特首候選人的產生,回歸以來都是由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成員提名即有效,依照《基本法》「循序漸進」、「按實際情况」的規定,其「入閘門檻」無理由倒退,更無理由推翻!
引述一段權威論述
這裏不妨引述一段權威論述:
「選舉權是不是能夠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運用,與被選舉權有無不合理的限制與剝奪,具有着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
「有選舉權存在,就同時,有被選舉權存在。如果被選舉權受了限制,則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了限制。假使某些人民被剝奪了被選舉權,則有選舉權的人就不能去選舉他們,因而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着限制了。所以真正的普選制,不僅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不僅人民都要享受同等的選舉權,而且人民都要享受同等的被選舉權。」
「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選人,那麼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以上精闢論述,並非哪位泛民人士的「奇談怪論」,恰恰是引自70年前即1944年2月2日,中共中央機關報《新華日報》社論〈論選舉權〉!
為了「一國兩制」偉大方針避免在2017年特首普選議題上慘遭「滑鐵盧」,為了避免香港由於特首普選方案之爭造成社會撕裂及管治危機,必須「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兩者不可偏廢」,中間理性的聲音是時候吶喊了!
■稿例
1.論壇版為公開園地,歡迎投稿。論壇版文章以900字為限,讀者來函請以500字為限。電郵forum@mingpao.com,傳真﹕2898-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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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理性的唯一選擇是,回歸《基本法》附件一,尊重回歸以來4屆3任特首候選人產生的實際情况:
第一,未來特首普選的提名委員會,應依照人大常委會決定,「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即由四大界別等量比例組成,可以是1200人或1600人,這是唯一的法定提名機構;
第二,提名委員會四大界別中某些行業人數可調整。例如漁農界,無論從業人口或在GDP中的比例,根本沒有5%這麼高,其在1200提名委員會名額無論如何不可以像上屆一樣佔60席,人數確實需要調整;
第三,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要擴闊,可將原有的提名委員會成員由公司和團體指派變為其員工、成員的個人投票產生,如此一來可大大擴闊選民基礎;
第四,關鍵的特首提名程序,亦「可參照」選舉委員會過往4屆的特首候選人產生辦法,即取得八分之一提名委員會成員提名,即可成為正式候選人,所有特首候選人交由全體選民普選產生特首當選人,由中央決定是否任命。至於特首候選人人數,則不必作上限規定,實踐證明建制派、泛民派皆會協調整合,實際只會產生兩至三位。
以上方案,可能中央不滿意,建制派和泛民主派都不滿意,但都應該接受。因為:於法有據,就是《基本法》附件一;於史有例,回歸以來歷屆特首候選人都是如此「入閘」;再就是一向為各方所接受,合情、合理、合法!這是特首普選眾多方案中唯一最大公約數!
同時要強調,特首候選人的產生,回歸以來都是由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成員提名即有效,依照《基本法》「循序漸進」、「按實際情况」的規定,其「入閘門檻」無理由倒退,更無理由推翻!
引述一段權威論述
這裏不妨引述一段權威論述:
「選舉權是不是能夠徹底地、充分地、有效地運用,與被選舉權有無不合理的限制與剝奪,具有着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
「有選舉權存在,就同時,有被選舉權存在。如果被選舉權受了限制,則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了限制。假使某些人民被剝奪了被選舉權,則有選舉權的人就不能去選舉他們,因而選舉權的運用,也就受着限制了。所以真正的普選制,不僅選舉權要『普通』、『平等』;而且被選舉權也要『普通』、『平等』;不僅人民都要享受同等的選舉權,而且人民都要享受同等的被選舉權。」
「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選人,那麼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以上精闢論述,並非哪位泛民人士的「奇談怪論」,恰恰是引自70年前即1944年2月2日,中共中央機關報《新華日報》社論〈論選舉權〉!
為了「一國兩制」偉大方針避免在2017年特首普選議題上慘遭「滑鐵盧」,為了避免香港由於特首普選方案之爭造成社會撕裂及管治危機,必須「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兩者不可偏廢」,中間理性的聲音是時候吶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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