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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方成案例長青網文章

2014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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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3月02日 06:35
2014年03月02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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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章東傑報警「拉自己」,打算透過打官司確立Pedelec的單車地位,但與其律師商討後,發現即使在裁判法院打贏,亦不會成為案例,唯有打退堂鼓。事務律師梁永鏗表示,裁判法院的判決,不會成為權威案例,下次有同類案件時,裁判官不需要根據之前的判決作裁決,只有在高等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判決,才會按普通法成為案例。


章東傑稱,曾考慮過是否繼續打官司下去,但其律師認為運輸署可能會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打官司,可能要過百萬元堂費,代價高昂。最令章東傑感不滿的是,裁判官在他不認罪後,裁定他一個月內不准離開香港,他事後向總裁判官投訴,總裁判官不受理,指這是裁判官的司法決定,不受干預,當事人可就裁決上訴。梁永鏗指出,裁判官規定一個月內不准離港,有點講不通,「又不是車死人,除非驚潛逃,但當事人會否為了這麼輕微的罪行潛逃?」


曾被禁離港 律師:講不通

至於章東傑最終被判停牌一年,梁永鏗稱判刑可能是考慮到案件涉及沒第三者保險、無牌情况下駕駛,屬於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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