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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失誤 醉駕案重審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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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20日 06:35
2014年02月2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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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司機被指在懷疑醉酒駕駛後拒絕提供呼氣樣本,原於裁判法院認罪,惟他後來發現所承認的案情撮要中沒提及構成控罪的基本元素,包括要求樣本的警員要身穿制服等,更揭發涉案的車牌號碼亦與控罪書所寫有出入,他早前以此為由提出上訴,成功獲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法官昨批評控方的失誤「極度令人不滿」。


案情撮要出錯 官極度不滿

法官彭寶琴昨在判辭指出,案情撮要包括了控方原須傳召證人才能證明的指控,故必須小心處理。彭官引述《道路交通條例》指出,穿著制服的警員可要求體內疑含有酒精的駕駛人士提供呼氣樣本,惟本案案情撮要並無提及要求上訴人Hood Richard Taylor提供樣本的警員身穿制服,導致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不足構成控罪,案件須發還重審。彭官指本案案情撮要不精準又含糊,須避免重犯,而錯誤列出車牌號碼雖不構成上訴理據,但同樣令人不滿。上訴人被指去年3月在馬鞍山西沙路遭警方截查時拒絕提供呼氣樣本,原被判罰款5000元及停牌2年。


【案件編號:HCMA2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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