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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票制違基本法原意 梁愛詩應審慎提方案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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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17日 06:35
2014年02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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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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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提名安排是最富爭議的一環。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前律政司長梁愛詩1月下旬在某政改座談會上提出,提名委員會可以採用「全票制」投票選出2至4名候選人,這個安排可令每名候選人都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支持,較能體現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她在2月上旬接受報章專訪時澄清,提出全票制只是舉一個最簡單易明又容易操作的例子供社會討論,並非提出或倡議任何方案。我們不贊成提委會以全票制揀候選人,因為全票制很容易被濫用,成為建制派提名委員淘汰異己的篩選工具,令普選變質變味。


梁愛詩在報章專訪中提到,普選特首已是很大變化,提委會組成及候選人數目,不應有太大改變,以保持穩定性。如果提委會的組成沒有重大改變,像現時的特首選委會那樣,繼續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福宗教界及政治界四大界別,以機構票和個人票混雜的方式,由20多萬香港選民選出1200名委員,這就意味以工商界和本地左派為主體的建制陣營可以控制整個提名程序,徹底排除非建制陣營的參選人,所謂特首「普選」將變成只有建制派候選人的選舉。


《基本法》附件一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有以下幾項重要規定,包括﹕

(一)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

(二)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

(三)不少於100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編按﹕引號為本報所加)


全票制特點

掌握過半數委員就掌握投票結果

《基本法》附件一既要求特首選委會按四大界別產生,每個界別佔的名額均為四分之一,同時又要求每個界別產生的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為什麼?原因很簡單,因為希望每個界別屬意的人選都有機會當候選人。附件一規定的是首屆選委會,當時委員總數只有800人,不少於100名委員聯合提名便可以產生候選人,意味提名門檻僅為委員總數的八分一。由於門檻不算太高,四大界別中的每一界別都有可能推舉候選人角逐特首,令特首候選人有較廣泛的代表性。例如,在第一屆特首選舉中,董建華和吳光正來自工商界,楊鐵樑和李福善兩名大法官則來自專業界。在2012年的特首選舉中,唐英年出身工商界,梁振英屬於專業界,何俊仁則來自政治界。


剔除每委員選一人規定

破壞均衡參與原則

如果當初《基本法》規定特首選委會採用全票制,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工商金融界的大老闆以及他們在專業界的伙計或拍檔們,加上社福和宗教界接受他們資助的機構,還有一些他們在政治界的代理人,加起來已經接近一半委員,只要再游說部分委員,許諾日後給予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好處,便能組成一個佔選委會五成委員以上的利益集團,徹底操控特首選舉,屆時所謂特首選舉就會像第二屆董建華尋求連任時那樣,在中央和建制陣營強力游說下,只有一名候選人,在無對手下自動當選,這不但是小圈子選舉,而且是沒有競爭、內定當選的小圈子選舉。全票制的特點就是這樣,掌握過半數委員就掌握投票結果,投票選1個候選人是這樣,選3至4個候選人也一樣。


梁愛詩一方面提出仿照特首選委會現時組成來產生提名委員會,繼續按四大界別產生相同人數的提名委員,但同時剔除了現時選委會的一個重要規定,即「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改為請公眾討論一個全新的、與《基本法》附件一的提名安排完全相反的全票制,將四大界別框架所要保障的各界均衡參與原則徹底破壞,這樣別出心裁的設計,到底是為了什麼?也許梁愛詩也知道全票制有嚴重問題,看到它與《基本法》附件一立法原意相違的特質,所以主動向媒體澄清 ,她並非提出或倡議全票制。梁愛詩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地位崇高,我們希望她提出任何普選提名安排讓公眾討論前,可以深思熟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誤解,令本來已經極富爭議的普選討論更難達成共識。


【政改與管治系列之十一•逢周一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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