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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防賄例》漏洞 予葛柏時間潛逃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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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15日 06:35
2014年02月1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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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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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1970年代香港貪污嚴重,其中1973年6月貪污總警司葛柏潛逃,社會上民怨沸騰,直接促使廉政公署在1974年2月15日的成立。翻查歷史文件,「大老虎」葛柏其實也有膽小之時,檢討葛柏及反貪工作的《百里渠報告》中,顯示1973年6月4日葛柏收到警方反貪部搜查令、並搜查其深水埗郝德傑道住所時,一度暈倒。警方其後在其住所搜出大量證據,單是影印文件便需兩日兩夜,證實資產達437萬元,是其當差21年總收入的5倍。


控告前給7日找律師

時任港督麥里浩當年委任最高法院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Alastair Blair-Kerr),率獨立調查委員會,展開3星期聆訊,並撰寫兩份有關葛柏逃脫及本港反貪工作檢討的報告。


報告點出,當年《防止賄賂條例》列明,律政司控告他人前,必須書面通知,以便當事人有7日時間找律師辯護,此例給予葛柏足夠時間逃走,被調查此案反貪部警員形容為「綁起雙手」,《百里渠報告》明確表明要將其取消。


葛柏買機票 銀包厚至不能摺

報告亦詳列葛柏逃脫經過,指葛柏收到搜查令兩日後和友人喝酒解愁,其後安排妻子離港,他於6月8日乘飛機離開時,有機場櫃台職員憶述其購買機票時神情慌張,拿出充滿500元的銀包付款購頭等機位,職員指其銀包有半吋厚,不能摺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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