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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列明 危急時可逕開槍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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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14日 06:35
2014年02月14日 06:35
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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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按照香港警例,警察在執行任務時,其佩槍一旦離開槍套,不管是否開過槍,警察就必須「寫報告」,解釋原因。而根據內地現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公安在碰到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下,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包括槍械在內的武器。


緊急情形包括:放火,爆炸,劫持飛機等交通工具,劫奪槍支彈藥等危險物品,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犯罪,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等重要設施,兇殺,劫持人質等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為,國家規定的警衛等受到襲擊,結伙搶劫,聚眾械鬥,暴亂,暴力襲擊公安並危及公安生命安全、在押人犯行兇或脫逃,劫犯、殺人放火後逃跑拒捕。


條例又補充,公安若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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