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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恒﹕以公民推薦程序 突破政改困局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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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14日 06:35
2014年02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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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改諮詢進行至今,「公民提名」仍然是各方爭論的焦點。


現時坊間有關「公民提名」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法律層面,例如「公民提名」是否符合《基本法》第45條、「公民提名」與「提名委員會」是否衝突等等。


任何的特首普選方案,都需要符合《基本法》及人大決定,這是包括民主派在內的大多數黨派,也不會公然否定的基本前提。但是單從法律層面進行討論,卻會令我們忽略了「公民提名」背後所反映的政治問題。


「公民提名」所反映的政治問題,是如何建立一套令香港人信服的普選制度:長期停滯的民主進程、日益收窄的自治空間,早已令中港之間缺乏基本政治互信;而喬曉陽、李飛等京官的強硬言論(例如絕不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特首,「提名委員會」組成「八九不離十」等等),不過令愈來愈多巿民相信,北京已經下定決心,要強推一套篩選機制。這種對北京不抱任何信任的情緒,近年在香港社會迅速發酵,正是「公民提名」能夠在社會上獲得一呼百應的深層原因——因為「公民提名」被視為抗衡篩選的最有效工具。


換言之,「公民提名」表面上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根本上其實是一個政治問題:北京及特區政府絕對可以利用各種法律程序,徹底封殺「公民提名」(例如由全國人大按「政改五部曲」作出權威決定),但卻解決不了港人擔心特首提名存在篩選的政治信任問題。


法律程序解決不了政治問題

回歸以來,特首由小圈子「選舉委員會」產生,政府施政脫離民意,早已令整個政制失去社會認受性。2017年落實特首普選,本來是重建政府認受性的契機,但假如北京漠視香港民情、封殺「公民提名」強推篩選機制,這種假普選不但無助提升政府認受性,反而會令香港人對一國兩制信心盡失,管治危機必然加劇而不會改善。


因此今回政改的核心問題,就在於如何在《基本法》及人大決定框架之下,爭取最大空間確立一套能夠讓港人信服的普選制度。在這個前提之下,「公民推薦」可能是突破當前困局的最後希望,值得各方深入研究及討論。


簡單而言,「公民提名」指所有合資格參選特首的人士,只要取得一定數量的登記選民支持,就可以直接成為候選人。這種提名程序,強調「提名委員會」必須確認獲得「公民提名」的人選,因此被建制派質疑等同架空「提名委員會」,並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


「公民推薦」則最先由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教授提出,建議將特首提名程序分成兩個階段,先是參選者需要獲得一定數量的登記選民支持,以取得「準候選人」資格;然後再由「提名委員會」經一定程序決定「正式候選人」。這種兩階段的提名程序,保留了「提名委員會」的最終提名權力,因而被視為可符合《基本法》第45條。


今天香港政局嚴重兩極化,「公民推薦」肯定是一個左右不討好的概念,但只要能夠加入「法定效力」及「高聯署門檻」兩個元素,它仍然有可能成為一個既足以取信於香港人、也可符合《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的中間方案:

•「法定效力」是指「公民推薦」不應該被當作民間造勢活動,而是整個特首提名程序的正式部分,也是所有有意參選特首的人士,都必須要依循的單一軌道。具體方法是將「公民推薦」程序,明確寫入政改決議案之中,從而成為日後《基本法》附件二及本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正式條文,以保證整個「公民推薦」程序的法律權威性。


•「高聯署門檻」是指參選特首所需取得的選民支持數目,必須定於一個較高水平(例如必須取得不少於10萬名巿民聯署推薦,即相當於3%登記選民支持)。「高聯署門檻」一方面可確保所有特首候選人,都必然是在社會上獲得廣泛民意支持,而不是某種狹隘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也最大程度地將民意注入「提名委員會」,確保「提名委員會」在決定「正式候選人」時,必須充分考慮每一個「準候選人」所代表的民意聲音。


建立讓香港人信服的普選制度

一套兼具「法定效力」及「高聯署門檻」元素的「公民推薦」程序,如果能夠再配合一個低門檻的提名程序(例如參考湯家驊方案或陳弘毅方案,把提名門檻定為八分之一委員支持),將可以在《基本法》及人大決定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讓社會民意發揮作用,從而建立一套能夠容納不同黨派人士參選、也足以讓香港人信服的普選制度(附圖)。


美國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曾經說過這一話:「真正的領袖並非尋找共識,而是能夠創造共識。」(A genuine leader is not a searcher for consensus but a molder of consensus.)


要橫跨今天中港之間的政治鴻溝,找出一套各方接受的共識方案,不少朋友大概早已心死,但未到最後一刻,我們仍然不能輕言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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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新力量網絡副主席、香港教育學院亞洲及政策研究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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