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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提名委員會是「提名」委員會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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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11日 06:35
2014年02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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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撰文談公民提名。按他的定義,公民提名是「某數量的合資格選民可直接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他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一篇文章的意見,提出如果《基本法》的文字是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就只應根據條文清晰的文字去理解其背後目的,沒有空間或需要引用《基本法》的其他條文或時代的轉變去作進一步推敲。這或可稱為「清晰論」。以此為據,他指《基本法》第45(2)條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並沒有提及其他特定人士、機構或情况可提名,因而得出公民提名是不符合《基本法》的結論。


斷章取義地理解馬道立的意見

袁司長所犯的錯誤正如他解讀第45(2)條時一樣,是斷章取義地理解馬道立法官的意見。在同一篇文章,馬道立法官很清楚地說「清晰論」只是解釋《基本法》條文時的一個起點。雖然有些時候這解釋的起點也會是解釋的終點,但馬道立法官詳細地引述了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的判辭,「清晰地」指出香港法院根據普通法解釋《基本法》時,不應僵化地只着眼於相關條款的文字,而必須參照條款的背景及目的。雖然有時候條款的背景及目的是可以從相關條款內就找到,但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還認為《基本法》內除有關條款外的其他條款及其序言,均屬有助於掌握相關條款的背景及目的的內在資料。


袁司長可能忘記了馬道立法官在2013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中是如此說的:

「法庭在執行法律時,必會遵循公平、公義和維護尊嚴的基本理念。我提及這些基本理念,是因為法庭不單必須引用法律條文的內容,有時候更重要的是要體現法律條文的精神。」


這清楚看到馬道立法官從來都不會把法律條文的文字看為解釋的唯一依據,即使文字的意思是清晰的。簡單去說,袁司長把「清晰論」視為必然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終點,但馬道立法官只是說那在大部分情况下都只是解釋《基本法》條文的起點。


是「提名」委員會

不是預選疞踸鴭e員會

但即使真的如袁司長般引用「清晰論」,第45(2)條是「清晰地」指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但請注意,提名委員會只是負責「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這委員會的名稱也是很清楚,是「提名」委員會,不是預選委員會或精選委員會。


「提名」的清晰意思是它是一套在選舉中用於產生候選人的程序,而不可能本身是一套選舉的程序。「提名」程序也與最後當選的人會否被任命無關。簡單去說,「提名」不可能是選舉,也不關乎任命與否的問題。「提名」用於選舉的程序,按常識只能有兩種合理的目的:一、確保被提名的人士是合乎法定資格可成為候選人的;二、確保被提名的人按法定程序得到最起碼數量的選民支持。一旦「提名程序」被用於以上兩個目的以外的目的,如確保當選的人是中央政府所能接受的人或不會不被中央政府任命,那就不是「提名」了。按「清晰論」,那是不能成立的。


袁司長執著於「提名」與「推薦」屬不同概念,但無論名稱是什麼,若一名符合法定資格的人士按法定的程序得到最起碼數量的選民支持,但他最後經「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竟不能成為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那無論委員會的組成是怎樣或程序是怎樣,這委員會就不可能是《基本法》條款中所說的「提名」委員會,那程序亦不可能是「提名」程序,都可能被認定為是不符合《基本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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