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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健全「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山西省出台《關於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規定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幹部人事、財務、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採購等工作。「黨政主要領導」是指全省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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