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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家庭主婦原被控於2011年11月區議會(京士柏選區)選舉中種票,但經審訊後,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充分證明當日投票的是家庭主婦本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判她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一方不服昨向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押後裁決。
案發時報稱住在油塘高翔苑的家庭主婦鄭麗雲,原被指於2011年11月初虛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的地址,訛稱該地址是她唯一或主要居所,並於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投票,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成為當時同類案件中少數得以脫罪的被告。
律政司一方表示,辯方的說法若要成立,即有人冒認鄭種票,有人需先取得鄭的中英全名、身分證號碼,再連同假地址以她的名義登記為該區選民,還要確保鄭沒有先在自己選區中投票,以免被人識穿;若上述說法全部要成立,可能性很低,甚至只能靠想像。
【案件編號:HCMA379/13】
案發時報稱住在油塘高翔苑的家庭主婦鄭麗雲,原被指於2011年11月初虛報一個位於旺角煙廠街的地址,訛稱該地址是她唯一或主要居所,並於油尖旺區議會選舉(京士柏選區)中投票,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選舉中投票的舞弊行為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成為當時同類案件中少數得以脫罪的被告。
律政司一方表示,辯方的說法若要成立,即有人冒認鄭種票,有人需先取得鄭的中英全名、身分證號碼,再連同假地址以她的名義登記為該區選民,還要確保鄭沒有先在自己選區中投票,以免被人識穿;若上述說法全部要成立,可能性很低,甚至只能靠想像。
【案件編號:HCMA37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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