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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被告王妍認罪後獲裁判官判處「有條件釋放」,下令她簽保守行為,毋須即時支付簽保金額,只要奉公守法1年後即可「全身而退」。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法庭因應被告的背景、案件性質等,有權判處有條件釋放,定下擔保條件約束被告,在指定時期內循規蹈矩,代替刑罰。
簽保守行為1年
陸偉雄指被告認罪或被定罪後,被判「有條件釋放」,刑罰必定是簽保守行為,規限該人在指定時間內不再犯案,否則一旦再被定罪,便須支付簽保金額。這情况有別於警方要求涉案者上庭簽保,或控方落案後批准撤控及要求被告簽保,上述兩種情况下涉案者不會留有案底,換言之王妍將會留有案底。在一般情况下,法官要被告承認案情才批准簽保守行為令。陸說假如被告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庭甚少判罰有條件釋放命令。
簽保守行為1年
陸偉雄指被告認罪或被定罪後,被判「有條件釋放」,刑罰必定是簽保守行為,規限該人在指定時間內不再犯案,否則一旦再被定罪,便須支付簽保金額。這情况有別於警方要求涉案者上庭簽保,或控方落案後批准撤控及要求被告簽保,上述兩種情况下涉案者不會留有案底,換言之王妍將會留有案底。在一般情况下,法官要被告承認案情才批准簽保守行為令。陸說假如被告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法庭甚少判罰有條件釋放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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