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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貳龍﹕以袁國強標準檢驗公民提名長青網文章

2014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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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2月06日 06:35
2014年02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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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於《明報》撰文,撕破有商有量的假面具,隱晦地批評公民與政黨提名不合乎《基本法》,其實袁司長所說的不合乎《基本法》,究竟是不合乎「正版《基本法》」,還是「袁版《基本法》」呢?從各方對其觀點的反駁,答案昭然若揭。在此筆者旨在說明,只要設計政改方案時帶點創意,公民提名皆可符合「真偽《基本法》」。


袁司長於文中表示任何「繞過提委會」,或「削弱提委會實質提名權」的提名方法,有可能不符合《基本法》。而學民思潮政改方案,主張單軌制公民提名,由全港選民組成最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然後按民主程序提名,即是有意參選者取得10萬名選民提名,便可成為特首候選人。這種單軌制公民提名,提名時必然「透過提委會」,並承認其「實質提名權」,理應符合「袁版《基本法》」。此外,袁司長指出《基本法》只容許提委會提名特首,排斥其他人擁有提名權。而單軌制公民提名,只有全港選民組成的提委會,擁有提名特首候選人的權力,其他人士或機構不會有提名權,提委會擁有神聖不可侵犯的唯一提名權,亦符合「袁版《基本法》」的要求。


全港選民組成

最具廣泛代表性提委會

還有,袁司長認同在設計政改方案時,可以一併考慮「正版《基本法》」第25、26條,但不可凌駕第45 條。那麼筆者就順從司長意見,平等看待3條條文。首先,單軌制公民提名令每個選民手握特首提名權,而且每個提名的價值相同,體現香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符合《基本法》第25條的憲法精神。另外,單軌制公民提名令站在政治光譜不同位置的人士,只要獲得合乎入閘門檻的提名數量,即可成為特首候選人,有效杜絕中共的政治篩選,保障市民有貨真價實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基本法》第26條真正實現。


最後,由全港選民組成的提委會,其廣泛代表性是任何組成方法都無法相提並論。而且方案要求有意參選者,取得符合入閘門檻的提名數量後,才可成為特首候選人,做法完全對應第45條要求的「按民主程序提名」。因此請林鄭月娥不要再以四大界別相對全民參與的提委會,更能達至廣泛代表性背後的「均衡參與」理念,這種反智論調來抨擊單軌制公民提名。先不論「均衡參與」概念是林鄭無中生有,若提委會按照現行選委會四大界別組成,會裏只有1200人,即使稍微調高各界別的委員人數,依然有絕大多數的香港人連「參與機會」都沒有,更遑論「均衡參與」呢?


總結而言,撇開不說袁司長的文章觀點正確與否,筆者即使以「正版」,還是「袁版」《基本法》,來檢驗公民提名的合法性,都能證明單軌制公民提名在「真偽《基本法》」之上皆有「法理基礎」。因此若港府保持愚頑,不接受單軌制公民提名,恐怕以什麼標準辯駁都說不過去。


作者是學民思潮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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