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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漢被抄牌對警大便長青網文章

2014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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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1月31日 06:35
2014年01月3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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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滿身酒氣的男子發現有警員「抄牌」,遂連同友人上前將警員包圍,其間更當着警員面前脫褲當街大便,事後拋下一句「我急屎」。男子在裁判法院洗脫非法大小便罪名,但被裁定醉酒時行為不檢罪成。他不服定罪上訴,早前被駁回,法官昨在判辭表示,若「肚痛忍唔到」可構成隨處便溺的合理辯解,任何人也能以此為由這樣做。


上訴人吳錦榮,早前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成,罰款500元。他原另被控一項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大小便罪,惟原審裁判官認為不能排除吳有合理辯解,故判他無罪。


裁行為不檢 上訴被駁回

高院暫委法官潘兆童昨頒下判決理由,指上訴人在案發時無理挑釁及以粗言辱駡警員,更在馬路中心手舞足蹈,明顯屬行為不檢,駁回上訴。但潘官亦說,吳當日在包括女警面前便溺,行為無恥。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吳「因肚痛忍唔到」而當街便溺可屬合理解釋,潘官「不以為然」,更指若然如此,任何隨處便溺的人均可以此為辯解,毋須面對檢控。


女警前便溺 官斥無恥應判囚

案發2012年12月13日凌晨約5時,3名警員在火炭文恆街處理違例泊車,當時滿身酒氣、腳步不穩的吳,與7名男子走出來包圍警員,吳以粗言問警員「邊個告我啲車?」警員先後兩次發出警告不果,吳更在路中心脫褲便溺,警員於是把他拘捕。


另外,醉酒時行為不檢罪最高罰款其實僅250元,惟上訴人沒有就刑罰上訴,故法官無權更改,但直言上訴人的行為嚴重,理應考慮監禁。


【案件編號:HCMA4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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