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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日確認,新鴻基國際就中國生命集團(8296)上市所進行的保薦人工作,存在嚴重缺失,因此維持證監會對新鴻基作出的處分決定,暫時吊銷其就機構融資提供顧問服務的牌照,為期一年。罰款則由1500萬元減至1200萬元。
保薦中國生命上市存缺失
中國生命在2009年9月於創業板上市,證監會其後隨即調查新鴻基,並指新鴻基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間,未能就多項有關中國生命業務的重大事宜作適當的盡職審查。
新鴻基於2007年獲聘為中國生命的上市保薦人,但在2008年,聯交所修改創業板上市規則,要求申請者必須在上市前兩年合共有不少於2000萬元的現金流。當時中國生命的核數師未能證明集團具備此條件,新源基向當局申請豁免但未獲批准,中國生命因此擱置上市計劃。但其後中國生命另聘核數師,卻能證明集團合乎資格。
證監會認為,新鴻基未有評估中國生命所呈交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新鴻基亦未有確定中國生命於台灣的一項交易是否存在多項產權負擔。上訴審裁處法官昨日指出,投資者必須依靠準確資訊去評估風險,並指出保薦人不單止對審戶有義務,對市場亦有義務。
罰款減至1200萬
新鴻基的代表律師曾在庭上指出,這是由於中國生命在創業板上市,新鴻基收取的費用僅150萬元,而一般主板上市的保薦人普遍收取過千萬元費用,並指出「沒有人會期望以迷你車的價錢換取一部勞斯萊斯」。不過法官指斥其說法不合理,因為盡職審查對維持透明度及市場信心至關重要,所以無論是主板還是創業板公司,審查的標準都應該一致。
證監會又指出,在調查期間,新鴻基未能交出完整的紀錄,亦在送交存檔的保薦人聲明中作出不真實陳述。證監會並指出,判罰結果亦向所有保薦人發出了必須擔當負責任及積極的明確信息。
保薦中國生命上市存缺失
中國生命在2009年9月於創業板上市,證監會其後隨即調查新鴻基,並指新鴻基在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間,未能就多項有關中國生命業務的重大事宜作適當的盡職審查。
新鴻基於2007年獲聘為中國生命的上市保薦人,但在2008年,聯交所修改創業板上市規則,要求申請者必須在上市前兩年合共有不少於2000萬元的現金流。當時中國生命的核數師未能證明集團具備此條件,新源基向當局申請豁免但未獲批准,中國生命因此擱置上市計劃。但其後中國生命另聘核數師,卻能證明集團合乎資格。
證監會認為,新鴻基未有評估中國生命所呈交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新鴻基亦未有確定中國生命於台灣的一項交易是否存在多項產權負擔。上訴審裁處法官昨日指出,投資者必須依靠準確資訊去評估風險,並指出保薦人不單止對審戶有義務,對市場亦有義務。
罰款減至1200萬
新鴻基的代表律師曾在庭上指出,這是由於中國生命在創業板上市,新鴻基收取的費用僅150萬元,而一般主板上市的保薦人普遍收取過千萬元費用,並指出「沒有人會期望以迷你車的價錢換取一部勞斯萊斯」。不過法官指斥其說法不合理,因為盡職審查對維持透明度及市場信心至關重要,所以無論是主板還是創業板公司,審查的標準都應該一致。
證監會又指出,在調查期間,新鴻基未能交出完整的紀錄,亦在送交存檔的保薦人聲明中作出不真實陳述。證監會並指出,判罰結果亦向所有保薦人發出了必須擔當負責任及積極的明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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