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冰鮮肉類若沒妥善存放冷凍櫃,容易滋長細菌,有可能引致食物中毒。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食環署規管冰鮮肉店的制度,並派員巡查本港46間冰鮮肉店,發現逾六成店舖違規處理冰鮮肉類,包括將冰鮮肉類存放於室溫而非冷凍櫃內,以及涉嫌將冰鮮肉類冒充新鮮肉類出售。調查亦發現,過去4年食環署只發出3封警告信,當中3年沒發出警告信。申訴專員黎年斥責食環署「立法嚴謹,執法寬鬆」,提出8項建議,促食環署加強巡查,以增加阻嚇力。
食環:加強突擊巡查
食環署發言人表示,會積極跟進申訴專員公署的建議,包括會制訂指引,加強突擊巡查及監察曾違規而被警告的冰鮮肉店,以提高監管成效。
現時本港約有1300間冰鮮肉店,按食環署牌照要求,冰鮮肉類必須儲存在攝氏0度至4度的冷凍櫃內,以確保食用安全。
冰鮮雞充新鮮雞賣
申訴專員公署派員到各區街市巡查46間冰鮮肉店,發現有29間店舖違規儲存冰鮮肉類,比例佔逾六成,包括將冰鮮雞儲放室溫下的膠箱,並涉嫌將已拆去包裝的冰鮮雞冒充新鮮雞,放在沒裝設冷凍設施的櫃枱出售;而部分店舖的冷凍櫃因儲放過多冰鮮肉類,懷疑冷凍不足。公署一個月後再派員巡視該46間店舖,發現仍有近半即21間違規。
本報記者昨到灣仔、銅鑼灣、北角一帶街市,發現大部分冰鮮肉店已遵照牌照要求,將冰鮮肉類儲存在冷凍櫃內,但北角春秧街仍有店舖將冰鮮鳳爪及肉類放置於室溫下出售。
按現行制度,食環署若發現有冰鮮肉店違規,會先口頭警告持牌人,要求2日內改善;若再次違規,署方會發出警告信,若6個月內遭發出3次警告信,署方會考慮吊銷牌照。
4年僅發3警告信
公署亦發現,食環署由2009年至2012年的4年內,僅作31次口頭警告,平均每年少於10次,期內只於2010年發出3封警告信,另外3年沒發出警告信,更無一間店舖因此被吊銷牌照。公署又指出,超過九成的冰鮮肉店被食環署歸類為「低風險」,每5個月才巡查一次,批評巡查疏落。
申訴專員黎年指出,立法原意是注重冰鮮肉類的食用安全,但實際上署方執法卻沒任何阻嚇力,批評署方「立法嚴謹,執法寬鬆」,對違規情况視若無睹,「即使有凍肉店持續違規,但卻毋須受到任何處分」。他說,冰鮮肉類若存放不善,會造成市民食用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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