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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太專門 丈夫自行鑽研長青網文章

201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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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9月29日 06:35
2013年09月2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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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海難中痛失愛兒的古氏夫婦「分頭行事」,古太負責向政府追討刑事責任,古先生則負責民事索償。古先生說,有關海事賠償的法例複雜,本港少有熟悉海事法例的律師,加上各律師對有關法例的解讀眾說紛紜,引發他自己鑽研海事法例,更發現最高賠償金額比律師計算的還要高。


指少熟法律師 解讀紛紜

有關海上意外的國際法例,有俗稱「倫敦法」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和俗稱「雅典法」的《1974年海上運輸旅客及其行李公約》,兩例均在香港法例《商船(限制船東責任)條例》下適用。


研「倫敦法」 發現更高賠償額

古先生徵詢過律師意見,認為南丫海難應以「倫敦法」處理賠償,惟公約限制涉事船主賠償上限,按各方責任分配應賠償金額,而且不同律師對有關計算方法亦有不同理解,古發揮求真精神,自行研究,發現有關法例在2005年修例後,在賠償上限有不同計算方法。


律師指無上限 訴訟限期兩年

但有曾參與海事意外民事訴訟的律師指出,有關國際公約只適用於國際水域,南丫海難的家屬應可根據普通法索償,且不會有上限。他又說,有關海事意外的民事訴訟只有兩年限期,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3年限期,而賠償金額會按死者年齡、工作能力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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