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後父姦繼女囚10年 官促為事主申監護令長青網文章

2013年07月1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7月17日 06:35
2013年07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帶子洪郎結識單親母,並遷往女方家中同居,卻趁與女友小五長女同牀乘機強姦至少兩次,就兩項強姦罪名昨在高院被判囚10年。法官狠斥他濫用長輩身分奪去幼童貞操,更誣陷事主主動與他性交,「話你禽獸,簡直侮辱禽獸」。


49歲被告前天被陪審團裁定於2011年1月至7月及去年11月6日在屯門屯子圍,強姦前女友的長女X罪成,另一項企圖強姦則罪脫。被告在開審前解僱法援署委派的大律師,自行訟辯,昨繼續沒有律師代表,未有求情。


法官潘敏琦查詢事主近况,控方資深大律師覃民輝稱,X母與被告分手後另結新歡,帶同現年14歲的X及另一弟一妹,遷居至新男友的公屋單位。潘官坦言關注事主有過複雜遭遇,X母在本案懶理女兒被性侵犯,敦促控方要求社署考慮為X申請監護令。


現遷居母新男友寓所

潘官繼而狠批被告,「X口口聲聲叫你做老竇,你支配、牽制、影響X,趁佢年幼無知,濫用身分,奪去貞操」。X為保家庭完整,啞忍受辱,曾向母親投訴,她卻視若無睹,最終向男友及阿姨傾訴,揭發事件,「背負壓力,身心煎熬,不足為外人道」。


被告帶同一名兒子與X母同居,二人及後誕下一名女嬰,他自言對每名小孩皆呵護備至。潘官卻指斥被告厚此薄彼,虧待非親生子女,「筆盒爛咗你話無錢買,書包爛咗要補番,女友大女淪為泄慾工具」。


被告在錄影會面指X主動「強姦他」,潘官怒斥他「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指鹿為馬,企圖擾亂視聽」,稱其無中生有,行徑自私,卑鄙無恥。被告自1989年累積5項案底,涉及行使假文件、偷竊及賭博。


據X的錄影會面,2011年她就讀小五,某夜睡覺時感到有人毛手毛腳,赫見被告已脫褲,壓在她身上性交,並在她體內射精。去年11月,X再遭侵犯,及後向母親報告,卻遭無視,遂於當天放學後向男友訴苦,終由阿姨陪同報警。


【案件編號:HCCC111/13】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