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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編者按﹕總理李克強定調金融機構要「用好增量,盤活存量」,中央不斷催促銀行要加大向小微企業放款的力度,但銀行要借錢給小微企業,面對不少難題。今期《中國專論》作者就此問題討論。
國務院近期研究部署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提出加大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傾斜。
各家金融機構在談到對於小微企業的支援,也往往會談到信貸的規模。在企業經營的不同周期,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有所變化,需要客觀分析。例如,我們印象中小微企業更需要短期流動資金,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國際金融危機以來,海外需求持續呈現低迷狀態,一些出口型的小微企業開始轉向內銷、建立品牌、購買機器設備以替代勞動力等轉型升級工作,希望能得到更長期限、更穩定的融資,金融需求也從單一化轉向綜合化、一體化。所以,如何更好地對接已變遷的融資需求,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定時作客觀分析。
經營資訊匱乏 風險把控困難
很多金融機構在討論小微企業融資時都會提到,小微企業因為缺乏抵押品,對於其經營資訊和現金流的分析在金融服務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現實社會中企業因為規避稅費或爭取優惠政策等各方面的原因,有意不真實反映經營和財務狀况,導致資料的匱乏、混亂甚至錯誤,很難讓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的經營現狀作出正確判斷,風險把控非常困難。資料的開放與共用是大資料時代的典型特徵,社會資訊的歸集聯網、公開分享工作,由於其統籌的複雜性,必須由政府機構來主導實施。開放和聯通小微企業現有的經營資訊、營造一個有利於企業生產真實資料的生態環境,對於小微企業融資狀况的改善無疑具有重要價值。優化小微企業生存的生態環境,鼓勵真實資料的生產,將是大資料時代裏促進小微企業融資的必經路徑。
抵押品「物」轉「權」 開拓資產轉讓
當前抵押品創新發展的特點是從「物」向「權」轉變,抵押資產的類型從「有形」轉變為「無形」,比如應收帳款質押、林權質押、礦業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這些創新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抵押品不足問題,但由於創新形式的抵押品面臨權屬不明、定價評估困難、資產處置難等諸多問題,這些創新形式的抵押品存在認知度、使用率雙低的情况。推進抵押品創新,更多的是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對於存在權屬關係不明確的創新方式,應該從完善法律保障、規範抵押登記辦理辦法等方面,降低權屬權益不明確導致的法律風險;對於存在估值和流動性不足的創新方式,需要鼓勵評估公司、交易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降低估值成本,開拓資產轉讓渠道。有針對性的創新,才能提高現有抵押品的品質,發揮抵押品的功能。
改善不健全擔保機制 統一監管
當前銀行和擔保公司之間風險分擔機制不健全、銀擔合作准入門檻過高,限制了擔保行業的發展。建議通過法規的形式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與其協作銀行明確適當的擔保比例,以便在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之間合理分擔風險,確保銀行發揮審核與監督責任。與此同時,擔保行業缺乏獨立的法律法規和明確有效的監管框架。建議應從制定專門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法律、改革目前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的模式,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或者指定現有的機構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行業進行統一監管,合理確定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以及從系統性角度防範擔保行業的風險等方面構建完備高效的融資擔保行業監管機制。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國務院近期研究部署金融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提出加大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傾斜。
各家金融機構在談到對於小微企業的支援,也往往會談到信貸的規模。在企業經營的不同周期,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有所變化,需要客觀分析。例如,我們印象中小微企業更需要短期流動資金,但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國際金融危機以來,海外需求持續呈現低迷狀態,一些出口型的小微企業開始轉向內銷、建立品牌、購買機器設備以替代勞動力等轉型升級工作,希望能得到更長期限、更穩定的融資,金融需求也從單一化轉向綜合化、一體化。所以,如何更好地對接已變遷的融資需求,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定時作客觀分析。
經營資訊匱乏 風險把控困難
很多金融機構在討論小微企業融資時都會提到,小微企業因為缺乏抵押品,對於其經營資訊和現金流的分析在金融服務過程中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現實社會中企業因為規避稅費或爭取優惠政策等各方面的原因,有意不真實反映經營和財務狀况,導致資料的匱乏、混亂甚至錯誤,很難讓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的經營現狀作出正確判斷,風險把控非常困難。資料的開放與共用是大資料時代的典型特徵,社會資訊的歸集聯網、公開分享工作,由於其統籌的複雜性,必須由政府機構來主導實施。開放和聯通小微企業現有的經營資訊、營造一個有利於企業生產真實資料的生態環境,對於小微企業融資狀况的改善無疑具有重要價值。優化小微企業生存的生態環境,鼓勵真實資料的生產,將是大資料時代裏促進小微企業融資的必經路徑。
抵押品「物」轉「權」 開拓資產轉讓
當前抵押品創新發展的特點是從「物」向「權」轉變,抵押資產的類型從「有形」轉變為「無形」,比如應收帳款質押、林權質押、礦業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這些創新雖然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抵押品不足問題,但由於創新形式的抵押品面臨權屬不明、定價評估困難、資產處置難等諸多問題,這些創新形式的抵押品存在認知度、使用率雙低的情况。推進抵押品創新,更多的是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對於存在權屬關係不明確的創新方式,應該從完善法律保障、規範抵押登記辦理辦法等方面,降低權屬權益不明確導致的法律風險;對於存在估值和流動性不足的創新方式,需要鼓勵評估公司、交易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降低估值成本,開拓資產轉讓渠道。有針對性的創新,才能提高現有抵押品的品質,發揮抵押品的功能。
改善不健全擔保機制 統一監管
當前銀行和擔保公司之間風險分擔機制不健全、銀擔合作准入門檻過高,限制了擔保行業的發展。建議通過法規的形式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構與其協作銀行明確適當的擔保比例,以便在擔保機構與貸款銀行之間合理分擔風險,確保銀行發揮審核與監督責任。與此同時,擔保行業缺乏獨立的法律法規和明確有效的監管框架。建議應從制定專門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法律、改革目前由各地方政府負責監管的模式,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或者指定現有的機構對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行業進行統一監管,合理確定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以及從系統性角度防範擔保行業的風險等方面構建完備高效的融資擔保行業監管機制。
巴曙松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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