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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宮案「分拆」被指不公長青網文章

2013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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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7月13日 06:35
2013年07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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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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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的「地下唐宮」僭建案,裁判官日前表示,由於他須審理同案另外3名被告,故將交由其他裁判官處理唐太郭妤淺已認罪的案件。法律學者張達明(圖)批評,不同裁判官的量刑準則不同,此舉或對眾被告不公。不過,有大律師認為裁判官量刑須參考過往案例決定,而交由其他裁判官盡早處理已認罪的被告,以免被告「心掛掛」,其做法更見公平。


張達明﹕應先押後唐太案 再審三被告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由其他裁判官提早處理郭的案件,求情時可能透露更多案件細節,這會影響另外3名被告的審訊。張認為更佳的處理方法是,所有被告均由同一名裁判官審理,法院可先接納郭認罪,再押後郭的案件,直至另外3名被告審訊完畢,再一併處理所有被告的求情及判刑。


不過,大律師陸偉雄認為,裁判官每天除審案外,還要處理大量其他工作如提堂及判刑,性質瑣碎,導致審訊時間不斷延長;加上僭建案牽涉大量專家證供,情况複雜,故以他的經驗,僭建案的審訊時間短則數個月,長則1年。郭提早認罪的目的是盡速了結案件,若待審訊後才處理郭的判刑,郭則會「心掛掛」,這反倒對郭不公。


大律師:令唐太心掛掛 押後反不公

陸又認為,若任何一方對裁判官的判刑不滿,均可以上訴,故他認為將郭的案件交由其他裁判官處理,不存在不公的問題。


署任總裁判官李慶年早前表示,他會主審案中另外3名被告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以及承建商顯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故不適合繼續處理郭妤淺的案件,而郭的案件會交由主任裁判官處理。據悉,李此舉是為免聽取郭的案情及求情後,影響他對同案3名被告的審訊。


明報記者 何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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