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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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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鐵工程延誤,暴露港鐵管理千瘡百孔,導致可能超支多少,港鐵迄今未向公衆交代,事態已經成為港鐵的重大污點;有關高鐵事件的3份報告,都指出港鐵管理不善是主要原因,而原任行政總裁韋達誠負責管理港鐵,他要承擔的責任顯而易見。不過,港鐵與韋達誠達成的離職協議,特別是他獲得的1570萬元合約結算金,情况有點荒謬,港鐵應該詳細交代為何厚待韋達誠,否則黑箱作業利益輸送的質疑,會成為港鐵另一個污點,也未能使公衆相信目前的管理層有掃除積弊、厲精圖治的決心。
提前離職捧走3000萬
黑箱作業公衆難理解
去年8月港鐵與韋達誠達成協議離職之時,以保密為由,未透露他在什麼情况下離職。近日,港鐵年報披露韋達誠獲得的「賠償」有3項,分別是基本薪金、津貼及實物收益580萬元,合約結算金1570萬元,30萬股港鐵股份折算現金880萬元,合共3030萬元。高鐵工程延誤,韋達誠管理不善,有不可推卸責任,這在港鐵內部和政府委任的獨立調查,都已確定,因此,嚴格而言韋達誠是「待罪」之身,卻可以捧着超過3000萬元離職,到底是什麼原因,公衆無法理解。
按合約規定,韋達誠提前一年離職,他所獲合約結算金,相信是包括這一年薪金在內的各種收益,即是韋達誠不用上班,就得到一年收益,而背景是他要為高鐵工程延誤負責任;港鐵與韋達誠協議的這筆「分手費」,除非韋達誠與港鐵簽訂的僱用合約有硬性規定,不管他任內勝任與否或做了不當情事,只要不再任職,港鐵都要支付合約期內相關收益,否則,港鐵對韋達誠的慷慨疏爽,就找不到合理理由。
按正常情况,港鐵與韋達誠簽署的合約,很難想像條款完全向他傾斜,只對他有利,對港鐵不利,如果真有這樣的合約,則是港鐵另一個大問題。現在港鐵對僱用韋達誠的合約,諱莫如深,對他得到優渥「賠償」的理據,秘而不宣,情况顯示此乃黑箱作業,由於涉及公共資源是否用得其所的問題,港鐵有責任交代,否則會使公衆對高鐵工程延誤的真實情况,引發更多聯想。有立法會議員認為韋達誠的離職安排,是掩口費,藉此掩飾事件責任不再擴大;議員的質疑純屬推測,不過,若事態欠缺透明度,就很難避免諸如此類的聯想和質疑。
韋達誠領導下的高鐵工程,起碼有兩個後遺症。一是工程延誤導致的經濟損失,單是超支具體涉及多少費用,港鐵和政府都未敢披露,不過,按工程延誤曠日持久,一些工程因為勘探疏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補救等狀况,可預期超支資金缺口將十分龐大。另一個後遺症是港鐵形象蒙上污點,港鐵管理一貫予人先進的印象,贏得口碑,港鐵能夠對外輸出服務,與此有關,不過,高鐵事件暴露港鐵管理有大量問題,形象受損,人們對它的信心和信任打了折扣。
分手費混淆是非對錯
披露合約才可釋疑團
因此,韋達誠在這般情况下收取逾3000萬元而去,荒謬之處是混淆了高鐵事件的是非黑白。韋達誠在事件的角色和責任,按一般人的認知理應得到懲罰,若不離職,就應該減薪等,若離職,則補償只應獲一定金額代通知金,但是,現在韋達誠宛如獲得獎賞,以目前所知情况,很難使人信服。事實上,若港鐵認為韋達誠已經不適任行政總裁,可以選擇讓他辭職離去,由雙方商定合理補償,正如另一名離職的工程總監周大滄的做法;另一個選擇是立即解僱他,或許因此而對簿公堂,不過,以韋達誠在高鐵延誤事態的角色和責任,打起官司來對他未必完全有利。
爆發高鐵工程延誤之後,韋達誠不應該再管理港鐵,在社會上不會有太大異議,問題是他怎樣離去才恰當,現在的安排好像讓他予取予攜。因此,港鐵應該披露與韋達誠的僱用合約,若合約規定他理所當然享有現在的賠償,基於履行合約精神,無話可說,若合約並非如此規定,則韋達誠所獲賠償,港鐵就有責任解釋,讓公衆知道其中有什麼考慮,並判斷是否合理。高鐵事件重創港鐵,新任領導層應該展示破除弊端,重建良好管理的決心,而徹底告別高鐵事件,是港鐵重新獲得公衆信任的試金石;港鐵新管理層應全盤交代韋達誠獲巨額補償的緣由,讓事件告一段落,而非重陷隱瞞遮掩以至難以自拔的泥淖。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提前離職捧走3000萬
黑箱作業公衆難理解
去年8月港鐵與韋達誠達成協議離職之時,以保密為由,未透露他在什麼情况下離職。近日,港鐵年報披露韋達誠獲得的「賠償」有3項,分別是基本薪金、津貼及實物收益580萬元,合約結算金1570萬元,30萬股港鐵股份折算現金880萬元,合共3030萬元。高鐵工程延誤,韋達誠管理不善,有不可推卸責任,這在港鐵內部和政府委任的獨立調查,都已確定,因此,嚴格而言韋達誠是「待罪」之身,卻可以捧着超過3000萬元離職,到底是什麼原因,公衆無法理解。
按合約規定,韋達誠提前一年離職,他所獲合約結算金,相信是包括這一年薪金在內的各種收益,即是韋達誠不用上班,就得到一年收益,而背景是他要為高鐵工程延誤負責任;港鐵與韋達誠協議的這筆「分手費」,除非韋達誠與港鐵簽訂的僱用合約有硬性規定,不管他任內勝任與否或做了不當情事,只要不再任職,港鐵都要支付合約期內相關收益,否則,港鐵對韋達誠的慷慨疏爽,就找不到合理理由。
按正常情况,港鐵與韋達誠簽署的合約,很難想像條款完全向他傾斜,只對他有利,對港鐵不利,如果真有這樣的合約,則是港鐵另一個大問題。現在港鐵對僱用韋達誠的合約,諱莫如深,對他得到優渥「賠償」的理據,秘而不宣,情况顯示此乃黑箱作業,由於涉及公共資源是否用得其所的問題,港鐵有責任交代,否則會使公衆對高鐵工程延誤的真實情况,引發更多聯想。有立法會議員認為韋達誠的離職安排,是掩口費,藉此掩飾事件責任不再擴大;議員的質疑純屬推測,不過,若事態欠缺透明度,就很難避免諸如此類的聯想和質疑。
韋達誠領導下的高鐵工程,起碼有兩個後遺症。一是工程延誤導致的經濟損失,單是超支具體涉及多少費用,港鐵和政府都未敢披露,不過,按工程延誤曠日持久,一些工程因為勘探疏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補救等狀况,可預期超支資金缺口將十分龐大。另一個後遺症是港鐵形象蒙上污點,港鐵管理一貫予人先進的印象,贏得口碑,港鐵能夠對外輸出服務,與此有關,不過,高鐵事件暴露港鐵管理有大量問題,形象受損,人們對它的信心和信任打了折扣。
分手費混淆是非對錯
披露合約才可釋疑團
因此,韋達誠在這般情况下收取逾3000萬元而去,荒謬之處是混淆了高鐵事件的是非黑白。韋達誠在事件的角色和責任,按一般人的認知理應得到懲罰,若不離職,就應該減薪等,若離職,則補償只應獲一定金額代通知金,但是,現在韋達誠宛如獲得獎賞,以目前所知情况,很難使人信服。事實上,若港鐵認為韋達誠已經不適任行政總裁,可以選擇讓他辭職離去,由雙方商定合理補償,正如另一名離職的工程總監周大滄的做法;另一個選擇是立即解僱他,或許因此而對簿公堂,不過,以韋達誠在高鐵延誤事態的角色和責任,打起官司來對他未必完全有利。
爆發高鐵工程延誤之後,韋達誠不應該再管理港鐵,在社會上不會有太大異議,問題是他怎樣離去才恰當,現在的安排好像讓他予取予攜。因此,港鐵應該披露與韋達誠的僱用合約,若合約規定他理所當然享有現在的賠償,基於履行合約精神,無話可說,若合約並非如此規定,則韋達誠所獲賠償,港鐵就有責任解釋,讓公衆知道其中有什麼考慮,並判斷是否合理。高鐵事件重創港鐵,新任領導層應該展示破除弊端,重建良好管理的決心,而徹底告別高鐵事件,是港鐵重新獲得公衆信任的試金石;港鐵新管理層應全盤交代韋達誠獲巨額補償的緣由,讓事件告一段落,而非重陷隱瞞遮掩以至難以自拔的泥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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