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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煒光﹕要堅持《基本法》的原意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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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17日 06:35
2015年04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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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戴耀廷教授4月11日在貴報撰文〈無意義的原意〉,提出「根本就不應拘泥於基本法起草時的所謂原意」,這是戴耀廷在倡議非法佔中後又一誤導港人的驚人言論。若真如戴耀廷所言,要「面對25年前已出現的轉變」,那誰來決定自《基本法》頒布後出現的「轉變」呢?又根據誰的意思決定「轉變」基本法的規定呢?若有人說內地開放遠勝當年,「轉變」甚大,現在不應再保持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必堅持「一國兩制」,那戴耀廷會不會同意呢?


基本法的160條條文相當具體地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居民權利和義務,中央和特區關係等,由港元繼續是法定貨幣、低稅、自願生育權利等都有明確規定。在《中英聯合聲明》第3款詳述了收回香港後實施的11項基本方針政策之後,中國政府鄭重地寫明會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在50年內不變」。由此可見,基本法是中央政府和香港,以至香港各階層之間在1980年代香港回歸時約法三章的文件,不能也不應隨意改動,也因此基本法頒布25年來從未修改。現在戴耀廷因為政制條文規定不合其意,便要拋開基本法立法原意,這是罔顧歷史和香港的現實需要。


至於戴耀廷提到的公民提名,當年徵求意見時,普選方案自始至終並不包括公民提名。公民提名和選舉委員會提名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提名委員會不能引伸為包括公民提名,或可與公民提名並存。當年經過廣泛諮詢後,起草委員會選擇了提名委員會提名。筆者作為當年學界諮委之一,過去30年又一直參與香港政治,我清楚知道「公民提名然後普選」是在近一兩年泛民議員在普選運動中失去主導權,才被「無厘頭」地提出來的概念。


25年前,中央和香港,以至香港內各界清楚訂立了一份具憲制意義的契約,任何人不得竄改原意。有人提出毋忘初衷,基本法的原意就是初衷。


作者是新聞統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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