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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港破產期裁違憲 破管署准上訴終院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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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17日 06:35
2015年04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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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破產條例》,若市民遭頒令破產前已離港,他須親身返港並知會破產受託人,才開始計算其4年的破產期。上訴庭去年審理一宗申請解除破產令案件時,裁定上述條文違憲。破產管理署不服判決,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有關條文牽涉重大廣泛及公眾重要性,遂批准破管署上訴至終審法院。


涉重大廣泛及公眾重要性獲批

韓國籍破產者Chang Hyun Chi,2000年起獲本港永久居民身分。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間,他定居於韓國,其間本港高院於2006年12月底頒令他破產,惟他全不知情。2011年7月,法庭下令就Chang的操守及財產查訊,但因他一直不在港未有出席,至2012 年3月法庭發出拘捕令,同年5月他由澳門回港時被捕。其後他興訟指根據《破產條例》,其4年破產期已於2010年12月底結束,要求解除破產令,但高院於2013年5月拒絕其申請。他不服判決上訴,去年獲上訴庭裁定有關條例違憲。由於破產管理署將上訴至終院,上訴庭去年同時下令暫緩執行上述裁決。


【入稟編號:CACV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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