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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3月28日刊憲,從而落實《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該條例草案4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與澳門今年1月簽訂《安排》,使兩地可具效率地執行另一地的仲裁裁決,這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區域仲裁中心的地位。為實施有關安排,當局修訂《仲裁條例》,讓香港法院可按照該安排載列的原則,強制執行在澳門作出的裁決。
該條例草案建議澳門裁決可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訴訟而在香港強制執行,或猶如《仲裁條例》相關條文適用的仲裁裁決般,在原訟法庭許可下以同樣方式在香港強制執行。
律政司今天(3月26日)表示,有關草案訂明,在原訟法庭許可下,緊急仲裁員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批給的緊急濟助,均可猶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訟法庭命令或指示般,以同樣方式強制執行。草案亦訂明如仲裁各方已協議仲裁程序的費用由法院評定,法院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仲裁程序的費用。
條例草案並載有對《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附表作出的修訂,以更新《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名單,加入斐濟、列支敦士登、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和塔吉克斯坦等四個締約方。
《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3月28日刊憲,從而落實《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該條例草案4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與澳門今年1月簽訂《安排》,使兩地可具效率地執行另一地的仲裁裁決,這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區域仲裁中心的地位。為實施有關安排,當局修訂《仲裁條例》,讓香港法院可按照該安排載列的原則,強制執行在澳門作出的裁決。
該條例草案建議澳門裁決可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訴訟而在香港強制執行,或猶如《仲裁條例》相關條文適用的仲裁裁決般,在原訟法庭許可下以同樣方式在香港強制執行。
律政司今天(3月26日)表示,有關草案訂明,在原訟法庭許可下,緊急仲裁員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批給的緊急濟助,均可猶如具有同等效力的原訟法庭命令或指示般,以同樣方式強制執行。草案亦訂明如仲裁各方已協議仲裁程序的費用由法院評定,法院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仲裁程序的費用。
條例草案並載有對《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附表作出的修訂,以更新《紐約公約》的締約方名單,加入斐濟、列支敦士登、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和塔吉克斯坦等四個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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