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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炒管理公司」門檻無定論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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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26日 06:35
2013年03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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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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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例規定,在物業落成後、業主立案法團組成前,一般由「公契經理人」代表業主管理,惟曾有部分發展商被批評緊抓「公契經理人」身分不放,以賺取豐厚的經理人酬金(即管理費)。《建築物管理條例》檢討委員會最近完成首階段檢討,惟對是否降低「炒管理公司」門檻沒有定論,委員會說,擔心若無充分理據撤銷發展商投票權利,將引起人權關注,可能受法律挑戰。


憂無撤銷理據 或受法律挑戰

至於是否應將降低終止委任公契經理人所需的份數門檻,由50%降至30%,委員會擔心,若業主對公契經理人意見有異,或引起爭議。委員會舉例,若30%份數的業主投票贊成終止委任新管理公司,但另外30%份數業主希望維持現狀,後者或能通過一項動議,撤銷剛獲委任的公契經理人公司資格,會造成管理不穩。


對於大型維修工程是否要提高決議所需的法定人數,委員會認為,若不同類別的決議要求不同法定人數通過,會令法團會議變得複雜。委員會指現行簡單多數票的通過安排簡單清晰,因而認為安排應維持不變。


另外,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將於明日的立法會大會上,動議辯論改善物業管理及立案法團運作。她指出,黃埔花園等大屋苑,由於只有一張公契,只能成立一個法團,促請當局檢討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讓屋苑可分期成立多個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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