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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警員被指好賭成性,輸光父親留下的40萬元遺產,更惹來「大耳窿」騷擾家人。他其後趁母親病危之際,偕妻子花了一星期幫母親「練習」簽名,然後把坐輪椅的母親帶到律師樓簽遺囑,要母親將名下居屋業權轉給他。眾兄姊不值親弟所為,日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有關業權轉讓無效。
被告吳達勳為家中幼子,而原訴人吳滴燕、吳滴薇及吳達斌則是被告的胞姊及胞兄,四兄弟姊妹自小在公屋長大。被告於1989年加入警隊,但一直沉溺賭博,經常向家人借錢填債。
入稟狀透露,原訴人吳滴燕、吳滴薇及吳達斌為改善家人居住環境,於1983年斥資25萬元買入涉案鑽石山瓊山苑單位,費用由3人攤分,被告則從來沒有出過分毫,但當時為符合房委會規定,有關單位由母親張麗珍及弟弟吳達斌聯名擁有。
花光父40萬遺產還債
原訴的父親吳柏於1998年過身,留下40萬元遺產,但全都用作為被告還債。同年被告與妻離婚,搬到涉案物業暫住,後來卻一直「賴死唔走」,又惹來不少「大耳窿」上門收數,母親終抵受不住而遠走美國。但被告仍不改賭博陋習,要求母親將有關單位按給銀行,以獲得60萬元供他還債,但遭母親斷然拒絕。被告最終因債台高築破產,其後更被警隊解僱。
破產後遭警隊解僱
母親身體於2006年開始轉差,且不良於行,其後她回港治病,但被告仍不斷游說母親將有關單位的權益轉給他。2007年12月,被告與妻子吳咏梅,將坐輪椅的母親推到律師樓,辦理訂立遺囑手續,事前他們花了一星期為母親作簽名「訓練」。遺囑內容包括委任被告作遺囑執行人,以及把涉案單位的權益轉到被告名下。
要母「練簽名」 轉居屋業權
母親於翌月去世,兩星期後被告透過律師向胞姊及胞兄發信,指他已擁有有關單位的一半業權。入稟狀指出,母親受人誤導才簽下遺囑,要求法庭頒令有關的業權轉讓無效。記者昨到訪涉案單位,按門鐘及拍門但沒人回應。
【案件編號:HCA491/13】
被告吳達勳為家中幼子,而原訴人吳滴燕、吳滴薇及吳達斌則是被告的胞姊及胞兄,四兄弟姊妹自小在公屋長大。被告於1989年加入警隊,但一直沉溺賭博,經常向家人借錢填債。
入稟狀透露,原訴人吳滴燕、吳滴薇及吳達斌為改善家人居住環境,於1983年斥資25萬元買入涉案鑽石山瓊山苑單位,費用由3人攤分,被告則從來沒有出過分毫,但當時為符合房委會規定,有關單位由母親張麗珍及弟弟吳達斌聯名擁有。
花光父40萬遺產還債
原訴的父親吳柏於1998年過身,留下40萬元遺產,但全都用作為被告還債。同年被告與妻離婚,搬到涉案物業暫住,後來卻一直「賴死唔走」,又惹來不少「大耳窿」上門收數,母親終抵受不住而遠走美國。但被告仍不改賭博陋習,要求母親將有關單位按給銀行,以獲得60萬元供他還債,但遭母親斷然拒絕。被告最終因債台高築破產,其後更被警隊解僱。
破產後遭警隊解僱
母親身體於2006年開始轉差,且不良於行,其後她回港治病,但被告仍不斷游說母親將有關單位的權益轉給他。2007年12月,被告與妻子吳咏梅,將坐輪椅的母親推到律師樓,辦理訂立遺囑手續,事前他們花了一星期為母親作簽名「訓練」。遺囑內容包括委任被告作遺囑執行人,以及把涉案單位的權益轉到被告名下。
要母「練簽名」 轉居屋業權
母親於翌月去世,兩星期後被告透過律師向胞姊及胞兄發信,指他已擁有有關單位的一半業權。入稟狀指出,母親受人誤導才簽下遺囑,要求法庭頒令有關的業權轉讓無效。記者昨到訪涉案單位,按門鐘及拍門但沒人回應。
【案件編號:HCA4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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