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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署﹕「港人港地」買家 須聲明非代人持有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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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21日 06:35
2013年03月2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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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地政總署前日公布兩幅啟德「港人港地」的招標條款,指會有6招確保單位賣予港人,但無交代如何堵塞內地買家透過信託方式由港人代表持有單位的漏洞。地政總署昨補充,未來地契會加入條款,要求買家購買「港人港地」單位時,必須簽署聲明,證明自己是單位實益擁有人,並非代人持有。該聲明將註入土地註冊處,如有違反即屬違法。


測量師﹕信託也不准 矯枉過正

測量師學會產業測量組前主席潘永祥指出,根據地政總署昨披露的「港人港地」條款,單位不准日後任何買家做信託,甚至港人買家做信託也不可以,將成為一個嚴厲先例。他舉例,如港人為慈善用途,以信託方式持有單位,或港人為未成年親屬持有單位,日後也不合資格買「港人港地」項目,「現時不是賣樓花,而是買賣二手單位,這做法比居屋還嚴格」。他認為,此舉會扼殺真正港人用家透過信託持有單位,形容是「矯枉過正」。


做慈善為親屬持有亦不合資格

地政總署昨晚表示,兩幅啟地「港人港地」契約將會列明,從批地文件日期起計首30年內,每名業主在轉讓住宅單位前,須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的書面同意。


地政總署指出,售賣同意書主要條款除了買家身分資格外,亦要求買方須以本人名義購買單位及接受物業權益,成為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同時要求買方須為實益擁有人的身分,作出法定聲明,而有關法定聲明,須於訂立轉讓契前向土地註冊處註冊。


違聲明可囚兩年 單位強制收回

署方並指出,若買方蓄意違反售賣同意書的要求,並在法定聲明中虛假陳述,將觸犯《刑事罪行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而有關法定聲明的單位轉讓,亦屬違反地契條件的交易,政府有權強制收回該單位。


長策會成員、置業國際主席蔡涯棉認為,地政總署重申有關條款,已足夠保障「港人港地」的買家是香港永久居民,相信已可大幅提高內地買家「走法律罅」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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