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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未限信託 內地人可實益持有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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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20日 06:35
2013年03月2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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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兩幅啟德「港人港地」加入6項限制條款,但未有限制內地買家透過信託方式持有單位;另外,單位賣散後,地政總署如何巡查單位,確保小業主遵守地契,仍存疑問。有測量師認為,條款未有限制信託是不完善的,將造成法例漏洞。有律師認為,即使實施「港人港地」限制,政府將面對執法困難,相信難以杜絕內地買家實益持有單位。


測量師學會產業測量組前主席潘永祥認為,真正搶貴本港樓市的是內地富豪,但現時「港人港地」的限制條款,未有列明禁止內地買家透過信託、或以授權港人方式先購買單位,但實益持有人仍是內地買家。他擔心造成漏洞,政府有責任釐清。


二手買家毋須簽宣誓書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由於首批買家要做宣誓書,相信單位在首次買賣時可確保為港人買家,但之後單位的轉讓買賣,因二手買家毋須再簽宣誓書,政府難以監察,只要內地買家願承受一定風險,委託二手港人買家買入,就可實益持有單位,「始終都會有內地買家願意走法律罅」。


「除非頻密檢查 否則難杜絕」

前立法會議員、土地監察主席李永達認為,政府沒設恆常機制監察租約,加上未必有足夠人手,相信會執法困難,「除非政府頻密檢查,否則經過一段時間,好難判斷每個單位有無違反條款」。他稱,現時用作「港人港地」的單位太少,只有1100多個,佔現時平均每年落成2萬個的私樓量不足一成,建議政府未來增加「港人港地」單位比例。


長策會成員:有法律風險

長策會成員、置業國際主席蔡涯棉稱,「港人港地」大框架已列明物業首30年須由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相信若內地買家透過信託持有,屬違反條款原意,買家及內地實益持有人俱要面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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