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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隔10月頒判辭 錯漏多發還重審長青網文章

201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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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3年03月15日 06:35
2013年03月1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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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官審結案件後10個半月才頒下判辭,裁決內容未完整覆蓋與訟雙方理據,連賠償金額亦計算錯誤,結果遭上訴庭駁回裁決發還重審。上訴庭昨指種種錯誤與法官延誤過久、忘記審訊內容有關,提醒法官案件審結後應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判辭。


上訴庭提醒早交判辭

高院暫委法官郭靄誠早前審理一宗由原訴紗線公司向被告成衣商追討尾數案件,惟結案後10個月零16天才頒下判辭,判原訴一方敗訴,更接納被告的反申索。郭官認為原訴因提供次貨,須賠償逾78萬元,原訴不服上訴,昨獲判得直。上訴庭法官林文瀚在判辭表示,郭靄誠處理證供出錯,極可能因延遲多時而有所遺漏,令裁決不妥當。


計錯賠償金額

林官指出,郭靄誠法官就被告拒絕簽收逾4600磅「次貨」而拖欠貨款作裁決,最終判被告獲賠78.3萬元。惟被告亦簽收了逾1.4萬磅紗線,卻未有支付81.7萬元貨款,而郭靄誠未有就此部分裁決。


原訴一方又稱,被告的專家證人證供有疑點,其提供的化驗所專家報告內容亦有利原訴,然而郭靄誠未有多加分析。林官坦言,郭靄誠法官未有就案件所有部分給予充足裁斷理由,甚至判決被告所獲賠償的金額亦計算錯誤,指他在首份判辭中指原訴須賠償101.7萬元,但至2012年1月才修訂至78.3萬元,減少23.4萬元。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補充,本案反映及時頒布判辭的重要,若法官延誤過久,大有機會掛一漏萬,法官亦有責任給予充分裁決理由。上訴庭最後推翻裁決,下令重審,但指所涉訟費已超越索償額,勸喻雙方調解了事。


【案件編號:CACV2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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